国内首例因争夺冷冻人体胚胎处置权引发的案件一审宣判,引发各方对相关法律及伦理问题的思考。
一场车祸,夺去了一对年轻夫妻的生命,留下了四位无助的失独父母。夫妻二人保存在医院里的冷冻胚胎,成为双方父母最后的慰藉。为了取得冷冻胚胎,双方父母打起了官司,医院也牵涉其中。5月15日,国内首例因争夺冷冻胚胎处置权引发的继承纠纷案在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继续由医院保存冷冻胚胎。
冷冻的人体胚胎,能不能继承?这起罕见的案件背后,有许多复杂的法律和伦理难题需要解开。
判决
冷冻胚胎不能继承
家住江苏宜兴的小沈与小刘,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难,2012年8月,他们来到南京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采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俗称“试管婴儿”)繁育后代。取得受精卵后,医院为了防范病症,并未立即进行新鲜胚胎移植,而是当天冷冻了四枚胚胎。胚胎移植原本定于2013年3月25日进行,但就在手术前几天,小沈与小刘遭遇车祸,不幸死亡。
保存在南京鼓楼医院的四枚冷冻胚胎,成为双方父母延续“香火”的唯一希望。为此,双方父母经过多次交涉,开了各种证明,希望获得胚胎处置权。但是院方明确表示,不能将冷冻胚胎交给他们。
院方表示,对于“试管婴儿”技术及相关管理问题,卫生部门已有规定。作为医疗机构,院方不可能违反规定而对少数个人特殊对待。对于老人的请求,他们只能报以同情。
无奈之下,2013年11月,死者小沈的父母选择与亲家“对簿公堂”,要求获得儿子儿媳遗留的冷冻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并将医院列为第二被告。本报记者事后了解到,其实原告与被告的共同目的都是想从医院取回冷冻胚胎。有业内人士分析,之所以出现“告亲家”的一幕,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诉讼策略。他们认为,这比直接起诉医院胜算要大。
宜兴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本案中小沈和小刘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他们手术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现场,双方父母情绪激动。小沈的父亲当庭表示,将选择上诉。
争议
胚胎在法律上的“尴尬”
“属于自己孩子的东西,孩子没了以后,为什么就不属于我了?”死者小沈的父亲认为,自己当然有权利继承这四枚冷冻胚胎。而医院方面则认为,冷冻胚胎不具有财产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只有首先明确胚胎的法律属性,才能决定双方父母是否有权继承和处置。
“冷冻胚胎不属于继承法意义上的遗产。我认为该案的判决理由是成立的,判决结果是公正的。”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燕玲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冷冻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可能,不能任意转让和继承。她还说,为避免对以生殖为目的胚胎的滥用,国外的人工生殖立法均对胚胎的转让予以限制,规定胚胎储存机构只有征得胚胎所有人同意,方可进行一定范围的胚胎转让。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法院得出冷冻胚胎“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的结论,说理并不充分。本案当事人的目的不是“任意转让”,而是保管和管理。而且,法院宣判并未说明冷冻胚胎究竟特殊到什么程度,以至于不能继承。“法律只是禁止任何人持有和继承毒品、枪支弹药等物,而对冷冻胚胎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胚胎是否是物存在争议,但在胚胎的父母死亡的情况下,其父母的继承人应当有权对胚胎主张权利。”
学术界对本案判决结果意见不一,折射出胚胎在法律地位上的“尴尬”。“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早在20世纪80年代,体外胚胎就已经不是新鲜事物了,即使到了今天,对绝大多数国家来说,对这个问题的解答依然是法律上的盲点。”孟强说。
孟强告诉记者,对胚胎的法律地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主体说,直接将胚胎认定为人,享有一般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二是客体说,将胚胎视为物,不能享有民事主体的地位;三是折中说,既不承认胚胎取得人的主体地位,也不把胚胎简单视为一团细胞组成的物,而是把胚胎看作从物到人的中介,赋予比一般物更多的保护。
“无论是何种观点,胚胎权利的行使,都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即尊重胚胎父母的意愿、出于保护胚胎的目的、不违反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等。”孟强说。
但是,在具体个案中如何认定,往往很难找到一个让各方都满意的答案。
代孕
有可能吗?
小沈与小刘同南京鼓楼医院签订的《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明确,该院对胚胎的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如果超过保存期,刘、沈二人选择同意将胚胎丢弃。现在这四枚冷冻胚胎已经超过了保存期,但考虑到事件的复杂性,鼓楼医院表示将继续保存该胚胎。
唯一能让这些胚胎存活的途径只有代孕,但这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这或许是法院驳回起诉的一个重要考量。
南京鼓楼医院代理律师郑哲兰表示,代孕会产生严重的伦理问题,孕育出来的婴儿母亲怎么认定,代孕妇女如果出现了死亡、生出来的孩子有问题又怎么办,都难以解答。
张燕玲也认为:“死者的父母作为死者的继承人,无权让胚胎通过代孕而出生。”她解释,人工生殖的目的是治疗不孕不育,而非创造生命;不孕夫妻的意外身亡意味着治疗关系的终止,死者父母不能代为决定是否接受人工生殖手术;人工生殖要以知情同意为基本原则。为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避免没有双亲的人工生殖子女出生,应禁止遗留胚胎用于人工生殖。
孟强则认为,原告或被告拿回胚胎如何处理,是否会用于代孕、买卖等违法用途,只是一种法院单方对未来的预测。如果以后确实使用胚胎从事违法行为,自有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或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果法院单方面根据这种预测,判决双方父母无法继承胚胎,属于过度干预,有越权之嫌。
宣判后,小沈的父亲对记者表示,如果获得了冷冻胚胎,他们将选择合适的医院保存起来,他的理由是:“也许将来有一天,国家会允许代孕或者捐献胚胎呢?”
建议
尽快完善立法
无论这起案件最终结果如何,可以看到的是,生殖科技的发展与民众人工生殖需求的增加,将使得因人工生殖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见。而立法的缺失,将导致法院的裁判困境更加凸显。
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并没有关于胚胎保护的特别规定。只有原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禁止买卖胚胎作出了原则规定。
“通过本案可知,胚胎有可能涉及子女身份的认定、财产的继承、侵权损害赔偿等诸多法律问题,既关乎法律制度,又关乎伦理道德,较为复杂。”孟强表示,立法应保持一定的前沿性,随着我国相关医疗科技的发展,部门规章也应当尽快修改完善,进行细化。同时,当立法条件成熟时,在修改继承法等民事法律的时候,要逐步增加对胚胎法律问题的相关条款。
在张燕玲看来,《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作为十多年前出台的部门规章,仅适用于卫生部门下属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及其医疗工作人员。该规章存在效力级别低,规范事项不足等明显缺陷。
她建议,应当尽早制定出台人工生殖法,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保存与使用限制,将人工生殖的许可、管理及监督纳入法治的轨道,如此才能更好地对人工生殖进行规范,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王逸吟 靳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