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是指跨境或跨区域的投资模式,是我国改革开放、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必须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以开放促改革”。这对我国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思路,标志着我国在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上已经开始着眼从“商品输出国”向“资本输出国”转变。
我国内需的三种需求中,消费需求是最终需求,是基础。投资需求是间接需求,是提升居民收入的关键。在居民消费偏好变化不大的情况下,消费需求的增长是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的结果。在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缓慢的情况下,盲目追求通过消费需求增长拉动经济增长,在逻辑上有悖于对经济人的理性假设。以扩大内需实现经济内生增长,必须牢牢把握增加居民收入这一根本途径。当前我国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除美国次贷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导致的传统国际商品市场需求不振外,国内企业经济运行效率趋于饱和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扩大,我国经济已经被整合入全球产业链或价值链中,表现为国内、国际在资本和商品(含资源)两类市场上的贯通和相互影响。促进企业对外投资能够在如下四个方面推动我国经济增长:其一,促进对外投资,可以有效加强我国经济主权,扩大我国经济主权影响区域,通过企业的跨境增收实现我国国民收入的跨境增长;其二,促进对外投资,既利用国内市场充分发挥我国比较优势,又利用国际市场拓展我国在稀缺资源、科技创新、政治互助等方面的瓶颈,有效提升我国总供给水平;其三,促进对外投资,可以延长产业链、价值链,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经济效力和科技水平,培育我国企业成长为更加具有国际竞争力、影响力的跨国公司,通过跨国公司的商品生产本地化有效规避贸易壁垒;其四,促进对外投资对人民币国际化、落后产业迁移淘汰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以日本经济发展轨迹为例,日本属自然资源严重匮乏国家,却通过对外投资“变他国资源为己国资源,变他国市场为己国市场”。我国作为一个拥有独立国防科技的大国,如果能够吸收日本发展海外经济中的有益经验,将大力推动我国经济增长。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促进对外投资推动经济增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加强对外投资立法。市场在要素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的职责应是通过法律法规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我国针对对外投资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和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规章等全部是行政管理性文件,缺乏有效的立法、司法文件。应尽快制定“对外投资法”,改变我国企业和个人从事国际化经营无法可依的局面,将对外投资监管纳入我国法律体系。鉴于企业和个人已经形成了相当规模海外资产的实际情况,应当借鉴国际经验,适时推出“海外投资监管法”,改变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无法监管域外经济行为的局面。
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大幅度减少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直接审批,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审批效率;赋予市场主体对外投资的自主决策权,允许企业及个人发挥自身优势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允许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允许创新方式走出去开展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等;对涉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还要强化投资后的监管,建立投资问责制,对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损失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完善支持对外投资金融体系。适当放松企业和个人境外投资、并购换汇等方面的外汇管制,建立利用外汇储备支持对外投资的转换渠道,通过储备注资、委托贷款、货币互存、外储借款或定向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对外投资的融资渠道。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的信用担保、投资保险等风险保障制度。利用外汇储备设立国家对外投资并购基金,对符合国家长期经济发展规划等条件的对外投资并购给予低息融资。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范围,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可兑换,化解企业对外投资汇率风险。
培养跨国经济管理人才。机制上,鼓励企业与高校、研究机构等联合建立培训中心或研究中心,大力培养适应国际化要求的金融、法律、财务、技术、营销等方面复合型人才。对外交流上,积极吸收国际先进经济管理教学经验和成果,引入国际知名商学院与国内机构在华联合设立培训中心或组织培训班。政府支持上,由商务部门、外事部门等发布对外投资风险信息和对外投资国别区域指南并组织相关宣讲、培训,使得我国跨国经济管理人才培养立足国内国际现实情况,达到储备具有较强实践性人力资源的目的。
促进对外投资更须防止资本外逃。作为新兴经济体国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将处于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两旺的局面。在建设开放经济的同时,要坚决制止假投资真外逃。建立国民海外资产登记制度,对对外投资中使用资本的来源予以核查登记,对来源非法或侵吞国资的,要依法予以否决及追究;已经完成海外权属登记的,要依法通过国际司法协助予以权属变更。对会导致我国核心产业空心化等严重危害经济安全、严重影响宏观经济发展的对外投资要坚决依法予以否决。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