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处罚数字表述过于模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偏轻。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十万元以上至情节特别严重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和空间过大,致使出现不同地区法院对同类腐败案件做出结果大不相同的判决。
建议:一、进一步细化刑法中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并且尽可能明确死刑的具体标准。二、借鉴新加坡的做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条款进行修订,设定一个合理基数,超过这个基数部分就推定为贪污或受贿所得,按贪污罪或受贿罪予以惩处,决不能让腐败分子从“来源不明”中获益。三、对腐败犯罪的假释、缓刑、减刑和免刑做出特别严格的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应不得假释、不得减刑。
(本报记者王晓樱、魏月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