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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1月20日 星期一

    为残疾职工缴养老保险可享税收优惠

    杨亮 《 光明日报 》( 2014年01月20日   10 版)

        本报北京1月19日电(记者杨亮)记者日前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对用人单位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根据这份公告,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依法缴纳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残疾人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明确,用人单位要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按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税务总局表示,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城乡非从业居民个人自愿缴费并参加、相关费用也无需用人单位承担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逃避其应承担的保险缴费责任之嫌,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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