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认真学习贯彻新修改的、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故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
新消保法规定了公益诉讼、保护人身权益、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退一赔三、精神损害赔偿等新制度。最高法院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中,一要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让故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二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减少他们不必要的诉讼负担;三要提供诉讼便利,在纠纷多发地开展巡回审判,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审理;四要实现快审快结,针对多数消费者维权案件争议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的特点,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努力提高效率。
新消保法施行后,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级消费者协会有权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最高法院强调,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此应当积极、慎重受理。公益诉讼涉及案件管辖、诉讼费用承担、债权清偿、裁判执行等新问题,都亟待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各级法院要边办案边研究边总结,加强与消费者协会沟通与协调,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逐步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