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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2月29日 星期日

    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周 莉 石文桂 张宝惠 《 光明日报 》( 2013年12月29日   07 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现阶段,我国尚存在诸多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因素,因劳动就业、工资收入等方面引发的劳动争议事件时有发生。因此,亟需进一步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新局面。

        深化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运行良好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是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合作共赢的润滑剂,能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分歧,促进和谐。201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联合下发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为推动企业民主管理深入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效果不明显,需要继续深化。要强化企业民主管理的理念,明确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有效手段,各类所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都有义务建立和施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企厂务公开等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根据企业的不同性质、规模和治理结构,探索创新企业民主管理形式,丰富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具体方法,保障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构建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伙伴型关系和关系型心理契约,根据职工岗位特点、自我兴趣、企业需要等量身定制相应的职业计划,让每一位职工在企业发展中获得充分发展的空间和机会,在职工与企业之间形成长期合作的伙伴型关系,促使二者间的契约关系由交易型转为关系型,从而自觉地、持续地参与企业管理。

        完善劳动用工诚信评价制度。我国立法对劳动用工诚信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应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诚信评价指标是建立劳动用工诚信评价制度的前提,因此,要制定劳动用工诚信评价的统一指标体系,这些指标至少应当包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建立、招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等方面。应建立劳动用工诚信动态数据库,将劳动用工诚信评价指标所包括的信息全部纳入其中,对企业劳动用工评价指标变动趋势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存在问题按照轻重等级分别向企业发出不同警示信息,引导企业纠正违法用工行为。建立劳动用工诚信等级公示制度,对用人企业定期进行诚信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通过文件、报纸、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健全职工利益协调机制。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要建立职工利益协调机制。要依靠工会组织的力量,进一步完善企业集体协商制度,不断扩大集体协商覆盖范围,积极稳妥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协商,实现工资分配公平公正,有效维护劳动者经济利益。要以实现劳动合同制度全覆盖为重点加快完善职工权益保障机制,依法健全完善劳务派遣制度、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企业裁员机制。要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将经济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于民。政府、工会、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加强三方协商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问题的独特作用。

        畅通职工诉求合理表达机制。职工诉求合理表达机制能够使企业深入了解职工的愿望及需求,更好地服务职工生产生活,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实现。要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健全企业内部的人际沟通制度,关注企业职工的心理波动,对职工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沟通交流和心理疏导,回应职工对人际交往和诉求表达的需求,从组织层面满足职工心理契约预期,拉近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要创新职工诉求合理表达渠道,不仅要完善座谈会、定期走访、专门工作室等传统职工诉求渠道,还要建立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诉求表达平台,搭建立体、高效、多维的诉求表达渠道。此外,工会组织应主动了解和掌握职工诉求,代表职工积极向企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充分发挥工会的组织桥梁和纽带功能,促使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冲突以理性、科学、合法的方式化解,进而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优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权利与义务发生的争议,是导致劳动关系紧张的导火索,如不及时妥善化解,将会直接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要按照社区划分为若干管理网格,实行劳动关系预警网格化管理,发挥企业工会、社区和劳动监察部门的联动优势,实行预警预报互通制度,提前介入劳动争议,化解矛盾,尽量把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强基层社区和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的组织程序和工作规则,在充分发挥调解的基础性、前端性作用的同时,努力提高劳动仲裁的效力。还要畅通裁审衔接渠道,合理配置资源,加强相互协作,形成各级仲裁机构与司法机关的联动机制,推进劳动争议解决向基层延伸,方便劳动者就地就近处理劳动争议,妥善化解劳动纠纷。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管理学院,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组织社会化进程中新生代员工心理契约演化与失衡预警研究》〔批准号:13YJC63024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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