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方面统计,近五年来,全国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胜诉率逐年走低,从原来30%下降到目前不足10%,相反的是上诉率、申诉率不断攀升。这些数据印证了目前的行政案件面临的形势,因此修改这部法律是顺应时代发展、顺应民心之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其江说。
行政诉讼法实施23年来迎来首次大修,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3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充分肯定草案与时俱进、亮点纷呈的同时,对如何完善草案内容提出了具体建议。此外,不少专家学者也对此次修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扩大受案范围,降低诉讼门槛
背景
为畅通行政诉讼的入口,草案将可提起诉讼的情形由现行的8种增加到10种。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专家观点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胡建淼:受案范围在整个行政诉讼制度中,是最重要、最关键的问题。老百姓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状告,这涉及公民、行政机关和法院三者之间的平衡,是整个行政诉讼的门槛。草案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很好,主要有两点:一是明确了行政强制执行可诉;二是对受案范围扩大了,不仅“红头文件”可附带审查,而且把土地等自然资源纳入到可诉的侵权领域中。
审议意见
吴晓灵委员:允许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我认为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建议对行政不作为也应可诉。现在诉的是行政作为的后果,但是更多的是行政不作为。各级政府机关都注重事前审批,事后监管非常不到位。随着大量的行政审批权下放,市场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宽进严管,行政不作为今后也应该作为可诉的内容。
白志健委员:行政合同是否应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合同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与民事合同有明显的区别。这类合同纠纷,不宜依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是否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值得斟酌。
王刚委员:草案采用列举加兜底的条款方式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列举方式无法穷尽所有可以起诉的行政诉讼行为。因此,建议采用总括加排除的方式来规范受案范围,即除了哪些情形之外,法院都应当受理。采取这样的方式规范受案范围,能引导老百姓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而不是去上访。
完善管辖制度,排除外来干扰
背景
为解决行政案件审理难问题,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行政诉讼法草案在总结现行做法的基础上,增加跨区域管辖和提级管辖两种方式。
专家观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这部法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干预太多。跨区域受案是解决干预问题采取的重大措施,对于摆脱干预将起到很大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刚凌:关于管辖问题,实际上法院系统做了很多改革尝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和独立。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各种方案都有一些利弊。目前这个方案,我认为仍然是一个过渡性方案,将来不排除朝着更专业化、更适应审判需要的方向发展。
审议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莫永清:当前行政案件解决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同级审,即市县政府为被告的一审案件由当地法院管辖。鉴于目前法院的人、财、物都依赖于当地同级行政机关的情况,同级审同级,不利于独立、公正地审判。因此,修正案增加提级管辖的规定是好的,这对于冲破地方保护主义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从制度上确立同级的案件由上级法院审,许多问题就好解决了。
破解执行难,要敢于公告
背景
当前,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仍较为突出。为增加法律规定的可执行性,草案增加规定: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拒不履行且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予以拘留。
专家观点
胡建淼:草案关于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的修改是一个亮点。公告是什么意思?就是法院的判决生效了,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公告。现在是一个网络社会、信息社会,如果媒体曝光说某某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影响可能比拘留还严重,这个行政首长很难再当下去,因此公告是非常有效的手段。我相信只要法院真正敢于公告、拘留,执行难的问题就不存在。
审议意见
王其江委员:行政机关不执行裁决的问题十分突出。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四种执行措施,总的看力度还是偏小的,草案增加了将行政机关执行情况予以公告,这条还有点力度。在执行力度上研究点儿过硬的措施。
王明雯委员:应当加大法院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的处罚力度,建议提高罚款额,从“日处50元至100元”提高至“日处500元至1000元”。现行规定是1990年确定的标准,到现在仍然保持不变的话,显得这个数额就太低了,不足以起到制裁和警诫的作用。(本报记者 殷 泓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