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龙在《法律科学》2013年第3期撰文指出,在技术性司法背景下,为保障司法的客观性,法院和法官往往在追求司法技术理性、坚持司法克制主义以及反对司法决疑术等方面不断努力。尽管这种努力并非完全成功,但以充分尊重法律规则为内核的守法主义,却成为一种久经磨砺的技术性司法立场和贯彻法治思维的基本司法原则。当前,我国司法正日趋朝“精致司法”的方向发展,技术性司法需努力回应社会对“实体性司法公正”的呼唤,以最大可能地实现裁量正义,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自由裁量问题。在审判中,自由裁量主要涉及事实、价值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规制自由裁量,应通过如下路径:第一,在对事实问题的裁量上,法官要以法条为基础来遴选并认定案件事实,对事实命题的建构,既要受到诉讼程序的控制,也要受到具体法律规范命题的统摄,从而保障法官对事实问题的裁量建立在充分的法理基础之上。第二,在对价值问题的裁量上,法官要以分布在法律体系当中的法律价值为基础来权衡和抉择具体的价值命题,对价值命题的判断,要服务于法律体系所承载的整体性法律秩序价值和公共性的社会价值,从而保障法官对价值问题的裁量建立在充分的社会基础之上。第三,在对社会影响问题的裁量上,法官要忠诚于法律的精神,并采取克制和理性的姿态来研判个案裁决的相关社会影响,对社会影响问题的裁量,要发挥“通过司法凝聚社会共识”的功能,从而保障法官和法院对社会影响问题的裁量建立在充分的政治基础之上。
版权声明:凡《光明日报》上刊载作品(含标题),未经本报或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改编、篡改或以其它改变或违背作者原意的方式使用,授权转载的请注明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