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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专家解读

    互联网产业发展和依法治理的重要指引

    作者:朱 巍 《光明日报》( 2013年11月26日 02版)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针对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现状,做出促进发展和依法治理的总体规定,这将成为指引新世纪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方向和依法治理最重要的政策性文件。

     

    用投资开放来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强调价格在电信市场竞争中的核心地位

     

        《决定》对进一步开放网络金融市场和促进网络经济发展做了规定,首次放开电子商务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同时,将包括网络出版在内的文化产业向社会资本开放。

     

        我国网络经济发展迅猛,截至去年年末的统计数据,电商交易总额高达近8万亿元,而且这一数据每年还以25%的速度激增,这说明中国已经进入到了网络经济时代。互联网经济快速的发展意味着需要更大和更开放的市场,网络经济本质就是开放型经济,建立与世界互融互通和开放的网络市场是大势所趋。同时,经过这些年的发展,业内已经涌现出众多位列世界前列的互联网大公司,基本形成了与国外相关企业的竞争实力。《决定》在此时向世界开放电商市场充分显示出我国对电商产业的自信和全面融入世界互联网经济的决心。

     

        值得关注的是,《决定》在开放电商和网络出版市场的同时,仍着重强调价格因素在决定市场竞争中的核心地位,除个别自然垄断行业外,包括与互联网相关电信行业在内的价格都交由市场自由竞争决定,这是我国互联网经济全面市场化的重要标志。由自由竞争的价格主导市场供需关系,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条件,《决定》将原属于行政调控价格范围进一步缩小,与加重包括文化产业和网络产业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构成密切相关。这无疑是对网络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进入文化市场的宣示性规则,也是党中央重视非公有制经济在新科技创新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体现。

     

    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来整合新闻资源,改变以往网络传媒“工具性”的认识

     

        针对网络技术带动的传媒方式变革,《决定》将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作为整合新闻资源的重要方式。在信息传播领域,网络传播方式出现之初并不完全具备媒体属性,更多是作为传统媒体的发布平台或工具。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自媒体和移动互联技术的普及,对网络传媒“工具性”的认识已显不足,网络已经逐渐独立成为一种自主传播的新型媒体,手机报、网络新闻推送平台、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手段层出不穷。现在社会大众通过互联网获取资讯的习惯已远远超过传统媒体,而且网络传播具有发布与传播的交互属性,新媒体信息传播的影响早已超越了传统媒体范围。特别是微博、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和自媒体平台的出现,公众可以通过移动互联终端达到随时随地的互联互通。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互联网媒体属性越来越强”,所以网络时代中的新媒体不能仅作为传播工具对待,更应该以媒体属性的观念去看待和监管。

     

        对网络新媒体认识性质的转变不仅关系到自媒体等网媒的发展与监管,而且更关系到传统媒体的发展方向和改革策略问题。《决定》对此明确指出了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发展方向——促进融合。一方面,传统媒体要进行传播方式的变革,利用网络信息互动平台、自媒体技术、移动互联等网路技术革新传统的信息传播手段,突出传统媒体作为新闻原发者和权威者的优势地位,弥补传播手段的不足——以技术融合促发展。另一方面,网络新媒体要加强网络正能量舆论引导作用,强化信息传播的新闻伦理建设,完善网络信息发布平台自审机制和对自媒体发布内容的监管职责,逐渐改变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内容发布者对自身“工具性”认识的落后观念——以理念发展促融合。

     

    用统一高效的管理机构来完善网络管理,改变“多龙治水”模式

     

        针对目前现行互联网管理体制存在的各种弊端,《决定》指出“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以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为例,涉及到宣传部门、文化部门、工信部门、国安部门和公安部门等十几个主管部门,这种多头治理网络管理模式往往会产生效能低下的后果。因此,改革网络管理领导机制势在必行。从网络信息传播途经分析,对网络治理机制的改革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网站的监管,二是针对微博客、微信、论坛等自媒体行为的监管。

     

        如同《决定》所指,现行管理体制存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效率不高”的局面,对网络信息健康发展和国家网络安全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建立统一高效的网络管理机构确实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从国外相关制度建设看,大多数国家都存在类似机构以保证对网络管理的高效性。比如,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就是该国网络行业的统一监管机构,该机构对美国网络经济发展和网络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决定》的提议,建立统一的监管部门,不仅可以做到网监部门的统一职权和专业高效,而且对互联网企业来说也是减少了行政许可门槛,间接促进产业发展。

     

        我国目前对自媒体等网络信息交互的监管不容乐观,正如习近平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特别是面对传播快、影响大、覆盖广、社会动员能力强的微客、微信等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用户的快速增长,如何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和舆论引导,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突出问题。”

     

        从技术实践上看,对这些自媒体、即时通信和移动互联技术的治理仅依靠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网络公司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面对每天数以千亿计且稍纵即逝的网络信息,没有哪个部门或公司具备即时甄别的能力。而恰恰是这些信息中掺杂大量诸如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谣言、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垃圾广告和骚扰他人的有害信息。对这些网络乱象的治理成为眼下的网络法治建设的难点。

     

        其实,对网络信息安全的治理工作完全可以借鉴“枫桥经验”。“枫桥经验”的核心是“依靠群众”和“就地解决”。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网络经济发展和治理提出“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被全部吸收到《决定》之中,这是对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经验的科学总结,势必会成为我国今后网络发展和治理的纲领性文件,下一步工作就是以切实可行的制度建设将这些提纲挈领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哲学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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