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乌鲁木齐10月7日电(记者王瑟)日前,新疆出台了《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分别从法人登记、税费政策、收费管理、用地优惠、教师待遇、自主办学等21个方面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快速发展。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新疆民办教育主要集中在幼儿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个层次。民办学校数量少、规模小,办学层次低,基础条件薄弱,整体水平不高,与公办学校相比有很大的差距。
《意见》鼓励支持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面向社会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教育。一所民办学校负责人对记者说:“过去对民办教育讲‘规范’‘管理’多,讲‘严禁’‘不准’多,而讲‘鼓励’‘扶持’少。《意见》不仅对民办教育作了明确和清晰的定位,还给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通过保证合理用地、落实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举办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走规模化发展道路,实现教育资源共享,降低办学成本,提高教育质量,为社会提供更多选择机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民办学校或捐资助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