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近日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二审,多项更为严厉的修改显示了治理空气污染“动真格”的决心。二审稿取消了罚款上限,还规定因大气污染受害的市民可提出赔偿。此外,接到举报污染线索但未依法查处、应公开的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等拟可追究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人刑责。
当PM2.5从专业词汇变成居家热词的时候,不管是谈论发展中的阵痛,还是审视监管责任的阙如,大气污染治理迫在眉睫已成共识。环保部日前公布的空气质量状况报告显示:8月份74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平均为66.7%,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33.3%。
凡此种种,都在倒逼制度设计及时跟进。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十条措施力促空气质量改善。这份被称为大气“国十条”的行动计划,显现出难能可贵的刚性与可操作性。随后,环保部、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联合发布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此背景观之,北京版的防治条例既是对大气“国十条”的细化跟进,也是地方治理大气污染的主动创新。
笔者认为,《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二审稿的亮点在于清晰的责权关系,而这恰恰是大气污染防治中最受公众关注的领域。对于环保生态问题,现在有一种流行的说法叫“谁污染谁买单”——油品升级在即,在细分成本责任的时候,车主可能要多掏点钱;国家发改委官员近日受访时也表示,赞成“百姓要为呼吸新鲜空气买单”。这些其实都不算错的原则或表态却引发了民意反弹,说白了,还是因为在强调民众责任的同时,有意无意忽略了民众的求偿权益。
“无救济即无权利。”把空气弄坏了当然要掏钱买单,但如果公众是坏空气的受害者,也不能不提赔偿,这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以此观之,北京版防治条例之所以备受舆论肯定,原因就在于厘清了这个容易被含混或忽略的逻辑。
作为大气治理的一项普遍准则,“谁污染谁治理”或者“谁污染谁买单”的适用对象不能只是普通民众,对企事业单位、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一视同仁地适用。借助地方立法明确并贯彻好这一基本准则、廓清具体的权责关系,呵护洁净的空气才能真正成为无差别的全民责任,地方立法的善治初衷才能赢得更多尊重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