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9日电(记者温源)银监会29日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中外资银行入区经营发展、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以及区内开展离岸业务等八项内容予以明确。
这八项措施分别是,一是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允许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二是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区内申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三是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四是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五是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六是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七是简化准入方式。将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管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设立区内银行业准入事项绿色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理制度,提高准入效率。八是完善监管服务体系,支持探索建立符合区内银行业实际的相对独立的银行业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