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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6月25日 星期二

    让儿童免遭风险须完善监护法规

    作者:周潜之 《光明日报》( 2013年06月25日 02版)

        6月20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隔水洋村,独自在家的两岁女童琪琪突然从五楼窗台坠落,被楼下5名快递员出手接住。最终,琪琪安然无恙,但两名快递员因接人时承受冲击力,手部、肩部扭伤。21日,在南京市江宁区泉水新村,一名1岁女童和一名3岁女童被发现死于家中,初步判断死亡原因为饥饿。据了解,两名女童的父亲因犯罪被捕入狱,母亲有吸毒史一度下落不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女童母亲已被警方刑拘。

        两则新闻,令人心里很不是滋味。女童从五楼坠落,所幸有快递员出手相救,他们的见义勇为挽救了女童的生命,也让我们看到了道德的光辉。而南京幼儿饿死家中的悲惨故事,则让我们遗憾地看到,并不是所有缺乏照顾的“坠楼儿童”都有人接住。

        2008年,北京师范大学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全国在家庭内受虐与受忽视的学龄儿童最小基数为37.92万人。也就是说,我国至少有近40万儿童处在痛苦与风险之中。如果说宁海儿童坠楼是一次意外,那南京幼儿在家挨饿的事却在全国各地以不同的形式上演着。生在那样的家庭,对两个年幼的孩子来说,似乎注定要面对一生的悲剧。但是,他们除了无法选择的父母,还有尽力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明文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如果父母不能或拒绝承担做父母的责任,那么,法院可以依法撤销他们的监护人资格,另外指定有能力承担监护人义务的人和组织去照管孩子。如果这条法律能早日发挥作用,南京两名幼儿或许就能早日摆脱悲剧的家庭,找到一个安稳的新家,至少可以避免饿死家中的惨剧。

        遗憾的是,尽管我国法律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不明确谁有资格提出此类诉讼,撤销监护资格的前提条件模糊不清,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未成年人无处安置,使撤销监护人资格在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

        因此,对数十万正在遭受家庭虐待和忽视的儿童来说,“坠楼”之类的风险时时存在,“最美妈妈”吴菊萍、见义勇为的快递员感人至深,但他们的出现总还是“意外”。在日常生活中,有效保护遭受风险的儿童,最根本的还是靠法制的力量。尽快从法律上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规,建立国家监护制度,才是避免悲剧再次上演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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