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就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版权产业是基于作品的创作、传播和社会公众的消费而形成的一个产业,涉及了创作者、传播者和消费者三个主要环节。除了版权产业的概念,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还有一个“文化产业”的概念。一般说来,文化产业与版权产业大体一致,只是从文化的角度强调了作品的创作、传播和社会公众对于文化产品的消费。
版权产业具有非常广泛的含义。例如,世界各国版权法或者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包括了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电影作品和计算机程序,等等。通过这些作品种类可以看出,版权产业并不局限于我们通常理解的图书出版和报刊出版。在某些情况下,音乐、电影和计算机程序的产业规模,甚至大于传统的图书报刊出版业。大体说来,图书报刊出版业、音乐唱片业、电影业和计算机软件业,是版权产业的主要构成部分。除此之外,工艺美术业、戏剧舞蹈业,也是版权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很早就提出了版权产业的概念。自1990年以来,美国的“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不断发布《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的年度报告,从版权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版权产业的从业人员在整个就业大军中所占的比例,以及版权产业的出口数额三个角度,描述美国的版权产业。根据这些报告,美国版权产业的产值大体是国内生产总值的5%左右,从业人员占整个就业人数的3%左右,至于出口方面则在1996年就超过汽车业、农业和飞机制造业等部类,成为最大的出口部类。此外,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版权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基本是在5%到7%之间。
版权产业的起点是作品。没有丰富多彩的各式各样的作品,就不可能有版权产业的存在和发展。具体说来,作者就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复制、发行、改编、传播、展览和出租等权利,并且通过行使这些权利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随着经济利益的获得,作者一方面得以维持自己的生计,另一方面受到经济利益的鼓励,进而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由此出发,图书报刊的出版者、电影的放映者、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以及计算机程序的使用者,在使用相关作品的时候,都应当获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且支付一定的报酬。如果相关的使用者不去获得作者的同意,尤其是不去支付必要的费用,就有可能断绝创作者的生计,使得作者丧失创作作品的动力。
在版权产业的发展中,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表演者在表演他人作品的过程中,录音制作者在录制录音制品的过程中,广播组织在传播相关作品的过程中,不仅投入了自己的智力劳动,而且投入了一定的资金、人力和物力。与此相应,他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和资金的投入,也应当获得保护。在这方面,按照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我国的著作权法,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就其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权利叫做“相关权”,或者说与作品的传播相关的权利。与版权一样,他人在使用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信号的时候,也应当获得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许可,并且支付一定的报酬。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在获得了相应的费用之后,不仅可以维持本身的生存,而且具有了进一步投入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信号的动力。
在版权产业的发展中,社会公众是各种文化产品的消费者。他们阅读文字作品,欣赏美术作品,聆听音乐表演,观看电影,使用计算机程序,形成了一个广阔的版权产品市场。与购买有形产品一样,公众成员在消费各种各样的文化产品的时候,也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事实上,正是由于消费者大众支付的必要费用,才得以让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维持必要的生存,进而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
版权产业是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做出了发展文化产业的决定,这在我国深化经济改革,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追求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中,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因为,当我们改变发展模式,不再以国内生产总值为唯一追求目标的时候,人的智力成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就会越来越突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于文化精神产品的消费,也会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我国的版权产业在未来的几十年中,将会有一个重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