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5日电(记者殷泓)为督促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鼓励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在北京召开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首次执法检查。
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2月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12月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修改。这部法律确立的有关制度和法律规定,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这次执法检查是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提出,要把法律确立的基本制度、有关规定和政策措施等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以及影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突出问题作为检查的重点,认真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关键,从完善法律、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使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执法检查组将分成3个小组,于今年6月中旬分赴内蒙古、江苏和甘肃等地进行检查,同时委托北京、河北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