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襄公十五年》有这样一个故事:宋国有人得到一块玉石,把它献给贤臣子罕。子罕拒绝接受。献玉的人说:我已经拿给玉石匠人看了,匠人说这是宝贝,所以我才敢把它送给您。子罕说:我以不贪为宝,你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
十八大报告把纯洁性作为党建主线,把反腐倡廉位置前移,充分表明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就是要在反腐倡廉上动真格、下真功、见实效,让人人都“以不贪为宝”。
要教人“以不贪为宝”,思想教育要切实管用。中国历史上首部反腐教材,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亲自编撰的《醒贪简要录》。这位皇帝教人“以不贪为宝”,就是帮你算政治账、经济账:书里先详细计算官员所得俸禄,如折合成稻谷是多少斤?按照平均亩产折算需要多少亩地?农民耕作这些地需要花费多少劳力等等,希望以此唤醒官吏良心。
其实,腐败的产生,首先在于道德信仰的缺失。培养高尚的情操与坚定的信仰,可以确保官员在任何时候都不迷失方向。国际国内反腐倡廉的经验表明,民主是腐败的克星。反对腐败,要坚持集体领导。严格落实《政工条例》和《党委工作条例》,大力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应当相互制约,缺此必定给腐败以可乘之机。要实行政务公开。对敏感问题,与其攥着拳头让别人猜,不如伸开巴掌给大家看。坚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坚持公开透明,才能让人不能贪,不敢贪,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法规制度要条条顶用。《秦律》规定,“通一钱者,黥为城旦。”意思是哪怕受贿一个铜钱,也要受到脸上刺字,修城服苦役的惩罚。《唐律》规定官吏如在其辖区收受百姓财物,牛羊瓜果等,或向百姓借贷财物,役使人力等,均以贪污罪论处。唐太宗李世民于贞观四年大赦天下,罪无轻重,包括死罪,皆赦免,却特别申明:“枉法受财之赃官不在赦列”。尽管宋王朝以忠厚开国,但也规定“凡罪罚恶从轻减,独于赃吏最重”。视贪赃为不赦之罪,并将贪官与“十恶杀人者”同罪。
现在很多“规定”封不住一张嘴,很多“禁止”管不了两条腿。这主要是规定缺乏刚性和可操作性。不能搞“一般情况下”和“总的原则上”,而要响当当硬邦邦。规定当中一定要设置“高压线”,让“钻空”之人碰不得、行不通。预防腐败要有操作性。这次中央出台的“八项规定”,为我们提供了“制度范本”,言简意赅,具体实在,条条直指要害,有一针见血、一剑封喉的效果,让人民看到“打铁还需自身硬”的措施和力度,必将产生“不令而行”的示范效应。
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总结元朝败亡的教训,认为纲纪废弛,官吏放纵,导致农民大起义,这是元王朝崩溃的主要原因。为此,他极力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用重典惩治“奸顽”。他曾说:从前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里恨透了。如今要严立法禁,凡遇官吏污蠧害百姓的,决不宽恕。基于这样的认识,“重典治吏”成为明代特别是明初为政、立法的指导思想。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政策,对缓和明初社会矛盾,恢复发展经济,曾起到积极作用。反对腐败既要体现在“查处”,更要体现在“惩治”。要让腐败者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要让想腐败者望而却步,不敢越雷池半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