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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4月17日 星期三

    点将台·老鲍谭古

    修正别人的权力

    作者:鲍鹏山 《光明日报》( 2013年04月17日 12版)

        《论语·宪问》:

        子贡方人。子曰:“赐也贤乎哉?夫我则不暇。”

        子贡试图拿道义法则来规范别人。孔子揶揄道:“赐呀,你就那么好吗?要叫我呀,可没有这闲工夫。”

        钱穆先生曾在《论语新解》中提出一个问题:“一部《论语》,孔子方人之言多矣,何以曰‘夫我则不暇’?”

        其实,《论语》里确实有不少孔子批评别人的言论,但“方人”与“批评人”还不完全相同,“批评”,只是一种衡量评价,局限于客观的描述,至于被批评之人是否因之改变,批评者对此最多只有期望而无强制;“方人”则有“以某种规矩方圆纠正别人以迫其改正”的意思,包含着迫使对方就范的意味,这正是孔子反对的。

        不妨来看看《论语》中孔子或他弟子的相关言论:

        《论语·里仁》:子游曰:“事君数,斯辱矣;朋友数,斯疏矣。”

        事奉君主,如果过分烦琐,就会招致羞辱;对待朋友,如果过于烦琐,反而会被疏远。

        《论语·里仁》:子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

        侍奉父母,假如他们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委婉地劝说。看到自己的意愿没有被父母听从,仍然要恭恭敬敬,不违背他们;辛劳也不怨恨。

        《论语·颜渊》:子贡问友。子曰:“忠告而善道之,不可则止,毋自辱焉。”

        给朋友忠诚的劝告和委婉恰当的开导,他不听,就算了,不要自找侮辱。

        这些言论涉及了人伦五常中的三伦:君臣、父子、朋友(孟子也有“父子不责善”的主张(《离娄》)),如此亲近之人,都不可对他们有道德强制,哪怕是出于善意、为他们好,遑论其他!

        人是自由的,人之个性甚至一些道德上的缺点、不足,在没有形成对他人直接的伤害时,是改变或是保持,是由他自己决定的。曾经有一个笑话:一个人的帽子破了,头发从破洞处翘出来,很难看。有人劝他:换个新帽子吧,太难看了。此人答曰:我为什么要为了你们的好看而花钱买新帽子呢?

        这个笑话当然是为了嘲笑这个戴破帽子的人,但是,他却说出了一个道德事实:我的破帽子并没有对他人造成直接的伤害,我戴破帽子也不是为了伤害谁或故意影响市容,你觉得难看,不看就是。你当然可以建议我换一顶新帽子,但是不能强迫我换一顶新帽子,哪怕你是出于对我的好意,哪怕你自己出钱给我换。换不换的最后决定权,在我自己。

        我们没有强制修正别人的权力,人类的道德建设只能是“提倡”而不能是“强迫”,原因有二:一是,“相信”每个人的理性能力,是道德的前提。因为否认人的理性能力,否认人能够自我分辨是非善恶和利害,并据此采取相应的自主行为,则道德根本无立足之地,人类社会的治理也根本无须道德。因为假如人类是无理性鉴别力的物种,则人类根本无法自律,根本无法遵循道德,治理人类社会,只要刑律即可。二是,“道德须是道德主体自觉自愿的选择”,假使他们错了,我们可以提醒、劝诫甚至警告,却不得强迫。任何强迫而来的行为都无关乎道德,正如我们不能夸奖奴隶勤劳,囚徒规矩,家奴忠诚。

        强迫他人,哪怕是强迫他人向善,哪怕这种强迫是出于为他好的善意,都会导致人类的核心价值受损:这个核心价值,就是人的自由和人的尊严!

        让我们再次听听孔子在两千多年前的警告:

        人而不仁,疾之已甚,乱也。(《论语·泰伯》)

        即使他人不道德,我们也没有强制修正他们的权力,滥用修正权,是人类最大的祸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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