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病了,“病根儿”不仅在于污染企业的非法排污,更在于监管的沉默甚至变相鼓励。若想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要加强对“排污费”的审计,另一方面要从根本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县环保局目前有157人,其中行政编制11人,财政全供事业编制24人,剩下的133人均为自收自支人员。他们吃什么?只能吃‘排污费’。”河南一位县环保局长日前说道。4月16日报道中,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排污费”依然在污染企业和环保局之间“转圈”:地方财政将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缴入国库后,经预算安排,仍返还环保部门。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征收“排污费”,旨在通过经济手段迫使企业提高排放标准,这部分费用也明确要求用于治理环境。那么,良好的政策初衷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为何频遭扭曲,直至变成了环保局的“人头费”?
其一,有关部门对于“排污费”的征收以及资金流向缺乏监管。通常的情形是,在征收环节,地方政府往往采取收费“返还”的方式,提高征收的积极性;而在资金使用环节,只要资金拨付到环保局,至于环保局用来做什么,是用于环境整治还是用来发“人头费”,再无下文。这样,就会出现如下的“误导”,即环保部门执法的目的更多指向收取“排污费”,而不是引导企业减少、乃至不去排污;而企业一旦意识到只要交钱即可自由排放,当然也就缺乏改进工艺提高排污标准的热情。长此以往,必然会出现企业与环保部门私下勾兑的情形,如报道中所言,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就利用“排污费”征收中的自由裁量权,收取排污单位7000元就餐券冲抵排污费,等等。
其二,撇开操作层面的这些因素,地方政府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目的,往往也更倾向于以“收费”替代管理的路径。从近来媒体披露的一些污染事件看,很多地方政府并非不了解污染的真实情况,之所以长期装聋作哑,或者面对媒体的批评轻描淡写,不过是一种曲意包庇罢了,其中最大的考量仍是GDP,并不是民众的生存环境。
既然呵护环境已经异化为“排污交钱”、或者干脆就是“交钱排污”这么简单;既然地方政府自己都愿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追求GDP超过关心环境,那企业又何必费时费力费钱去购置新设备?
可见,环境病了,“病根儿”不仅在于污染企业的非法排污,更在于监管的沉默甚至变相鼓励。若想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严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排污费”征收及使用的主体区别开来,加强对资金去向的审计,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另一方面,还是要从根本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摒弃眼下以环境换取发展的老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