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6日电(记者王大庆)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今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有关“二次获酬权”的规定引发的质疑作出回应。王自强表示,草案中对于作者的“二次获酬权”表述得很清楚,操作起来也很简单。
在日前举行的北京电视节目交易会上,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与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联合举办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意见征集研讨会”,首都电视制作业协会会长尤小刚在发言时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关于“二次获酬权”的规定,完全是在“耍文字游戏,不可能实际操作”。
所谓“二次获酬权”指的是:《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规定,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利益分享由制片者和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作曲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分享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说,作者除了拿到创作所得报酬外,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分享影视作品的市场收益。
尤小刚表示,如果按照这个规定实施,作者也参与分成,就相当于作者变成了影视作品的股东,“一部电视剧卖出去了,导演和编剧都来参与分钱,那如果没卖出去呢?如果赔本了,那导演和编剧是不是应该把酬劳退还呢?”
对于“耍文字游戏,不可能实际操作”的质疑,王自强说,草案中有关规定表述得很清楚,操作起来也很简单,只要事先签订合同或协议即可。对于“作者参与分成,赔本了要不要退钱”之说,王自强说,作者是否参与分成,由制片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的话作者享有分成的权利,这在草案中说得很明确。
王自强表示,法律是各方利益的协调者和平衡者,各方从各自利益出发对草案发表意见是正常的,也是修法所欢迎的,希望听到更多理性、客观的意见。
据了解,《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已呈报国务院,若获通过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