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的慈善公益性事业遭受到了严重的信任危机。“不可否认,中国慈善事业的乱象是由很多原因造成的,但有关慈善事业的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确实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张倩红代表认为,这主要表现在直接针对慈善事业的法律缺失、慈善机构准入机制偏高、政府在慈善事业运作中“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慈善事业监管严重缺失等几个方面。
对此,她建议应当尽快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慈善事业法》,规定慈善事业的性质,慈善组织的定义、地位、运作机制与监督程序,以及慈善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等。(本报记者 殷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