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众看到一个建设项目正在上马时,往往本能地会问一句:“这个项目做过环境影响评价了吗?”可谁能想到,即便是作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也很可能存在着严重的违规行为。因为,环境影响评价本身,存在着诸多造假的可能性。
环境评价中“公众参与”部分易造假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毛达,日前给环境保护部提交了一份举报信,在信中,他继续举报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气科院),要求取消该院的环评资质证书。尽管这家研究院此前已经因为发布不实环评报告而受到降级处理。
毛达说:“气科院在秦皇岛西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过程中,存在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情况,尤其是在公众参与部分。而这样的情况,在中国所有的环评机构中,具有普遍性。我们看到了太多的环境影响评价案例,都存在公众参与部分造假的行为。”
据毛达的调查,2009年,气科院根据虚假的公众意见调查结果,编制了《浙江伟明环保有限公司秦皇岛西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该报告书第9章“公众参与”部分称,在第二次环评公示的同时,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通过发放100份调查表对公众意见进行收集。随后,报告书依据这100份调查表的内容,得出了“所调查的人群中均支持本项目”这样的结论。而毛达在实地调查中却发现,这100份调查表几乎都是伪造的。
2013年1月初,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评价机构处理意见的通报》,以“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数量不满足相应资质条件”为由,将气科院的“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由甲级降为乙级。
受通报批评的不乏“大牌”单位
环境保护部近日通报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的情况,对存在问题的88家环评机构分别提出取消资质、限期整改、缩减评价范围、通报批评和内部整改的处理意见,并对49名向环评机构出借个人证书、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质量较差、超越专业类别从业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2012年6月至10月期间,环境保护部对全国501家环评机构“资质、人员、质量”情况进行了现场抽查。抽查发现,部分机构存在环评质量审核体系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管理不符合要求、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较差等问题。
因项目承接、质量审核、资料归档等内部管理不规范,在被责令进行内部整改的54家环评机构中,不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大学、南开大学等这样的“大牌”环评单位。
因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借用外单位人员作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数量不满足最低资质条件,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空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被取消建设项目环评资质。因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借用多名外单位人员作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两家环评机构被责令限期整改6个月。因违规开展业务或借用外单位人员、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质量较差等问题,26家环评机构被通报批评。
环评过程全方位透明是治本之策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援助中心主任王灿发,10多年来接手了上百例与“环评报告造假”有关的案例。他认为,有两个原因,导致了环评报告可以轻易造假。
他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环评公司只对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出于自身业务的发展需要,环评公司某种程度上成为业主单位雇佣来的“打通环评关节”的公司。而负责审批环评报告的环保部门,往往只注重“程序是不是合理”,而很少对程序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比如公众参与部分,环保部门只看有没有足够多的签字,而没有调查这些签字是真是假,这就给伪造提供了极好的空间。
“改变的办法也简单,一是尽早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环评机构不再直接从建设项目中获得‘业务机会’,而是通过一个专门的第三方竞标平台来获得,增加环评机构自身的独立性。二是环评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这样,无论是环评机构还是参与的专家,都不可能为所欲为。”
“允许未环评先上马的项目补办环评手续”,也是造成很多项目违法环评的原因所在。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补办手续。实践中,对于这一法条的理解存在“故意的误会”。通常情况下,被要求补办环评手续的企业往往认为,既然环保部门都要求补办环评手续了,那么,这个建设项目环保部门肯定会批准的。但实际上,“违反了当地政府规划的项目应属违法项目。对于这种违法项目,即使补办了环评手续,环保部门也不应该批准其环评报告。如果环保部门硬批,就面临着吃官司的可能,同时还应承担违法审批的责任。”
长期研究环境经济学的北京大学教授张世秋认为,环评过程缺乏公众监督,缺乏开放透明,也是环评可以随意造假的原因之一。因此,应当大力鼓励当地公众、民间环保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参与到一些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中。(本报记者 冯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