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3日电(记者杨亮)记者今天从财政部获悉,继今年8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征收后,两部门近日再发通知,就试点中企业关注的计税销售额能否扣除广告发布费等问题予以明确。
据两部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此外,通知还明确,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