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来,针对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反腐败就不再是一国国内的问题,而必须同世界各国联手治理。近年来,通过积极开展务实的国际合作,我国在治理腐败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并强调要“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当前,我们应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深入开展。
加强顶层设计。开展好反腐败国际合作首先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地开展各项工作。首先要树立科学的指导思想。按照中央提出的“必须按照科学理论武装、具有世界眼光、善于把握规律、富有创新精神”的要求,用系统的思维、创新的理念、统筹的方法指导行动。其次要明确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工作格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及法规制度体系等具体内涵。再次,要科学分析形势、提出奋斗目标。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的事实,并提出要努力达到“干部清廉、政府廉洁、政治清明”的目标。这既为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全面遏制腐败的近期目标,又提出了“廉洁政治”的远期目标。国际反腐败的目标也要围绕这个总体目标搞好顶层设计。
加强法规建设。法规建设是一个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加强统筹规划。按照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工作成果交流会上“总结和借鉴典型经验,精心制定工作规划,把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任务新要求新举措体现到工作规划中,不断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协调性、科学性”的要求,我国立法机关要继续做好国内法和《公约》等国际法的接轨工作,并在近几年的3个刑法修正案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在缺席审判、证人制度、资产追回制度等方面与国际公约衔接。此外,还应加快推进《反腐败法》、《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立法进度。
加强机制建设。重大境外案件的突破,必须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协调和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司法部门以及外交、公安、人民银行等单位各自的职能优势,形成整体合力。只有各职能部门特别是主管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商,统一认识、统一步骤,才能推动反洗钱、追逃、追诉等工作有序深入开展。此外,还应建立健全双边合作和多边合作机制。应在国家间签订的双边引渡或司法协助条约框架下,加强双边外交、警务、检务合作;在国际公约、国际组织框架下,继续完善国际司法合作、执法合作以及资产追回三种机制,积极开展司法协助、反洗钱和反跨国商业贿赂等方面工作的合作。
加强预防合作。建立预防腐败国际合作的长效机制,是国际合作制度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方面。要严格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建立健全预防腐败合作机制。我国应尽快制定推行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文件,推动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廉洁性审查制度,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防治腐败工作。立法机关应抓紧制定出台《预防腐败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社会审计法》、《举报人保护法》等法律,并对《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公务员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改。
加强履约审议。《公约》规定的五大机制中包含“履约监督机制”,该机制是实施《公约》的重要方面。履约审议工作要按照各缔约国在第一至第四届履约会多轮谈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履约审议机制,组织开展好第一个5年期的《公约》第三、第四章的履约审议各项工作和第二个5年期的《公约》第一、第二章的履约审议各项工作;认真研究并完善几个阶段的相关措施,做好接受履约情况的受审查和审查其他缔约国履约情况的各项工作。通过参加审议其他缔约国的履约情况和接受别国对我国履约情况的审议,更加熟悉《公约》和其他联合国反腐败文献的内容,更好地融入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潮流。
加强情报交流。准确和全面的情报是打击跨国腐败犯罪的必要前提。我国反腐败部门应重视加强涉及腐败犯罪的信息和情报建设,建立腐败犯罪信息和情报交换机制,积极开展司法协助、执法合作和外逃腐败资产追回等合作。应依据《公约》第48条的要求,建立各国主管机关、机构和部门之间的联系渠道,以方便情报交换、资料交换、专家交流等合作活动的展开。执法部门应通过外交措施促进腐败犯罪信息和情报交换机制的建立,加强同国际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各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腐败犯罪动向。当前,我国应继续完善国内情报系统,发挥好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招投标黑名单等系统的作用,并建设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腐败分子外逃和异常资金外流的预警机制,以促进国际反腐败合作的开展。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监察综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