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就其发生、延续的时间空间,还是对现代人所具影响的深度广度而言,中国的文明、中国的文化,在人类文明史上都是一个重要类型(也可称为典型);中国“类型”是客观的而非虚构的历史和现实。但是,人类文明史上所谓的“中国路径”,也就是对中国文明总体之“文化整合”(culture complex)特征的概括,却是研究者根据他所能掌握和理解的资料,主动“建构”的产物;其基本内容,不仅因研究者的知识、时代而异,更重要的,还与研究者对中国文明某一部分之当下表现形态的感受、评价、愿景有关,甚至还与他的表达策略和表达方法有关。
必须承认,我们在人类文明史的广阔背景下讨论“中国路径”,肯定具有明确的现实关怀:这一研究对于反思中国经验,观察中国现状,展望中国未来,推动中国进步的意义是巨大的。但是,对这一点的强调,不应导致、更不应满足或陶醉于“中国特殊性”的一般结论之中。我们的兴趣、责任和当下使命,是要使这场讨论努力体现出一个具有广阔研究视野的“类型学”(Typology)范式。
“类型学”涉及了内、外两个方向:
一、内向。无论是中国文明的“文化整合”层面,还是作为组成部分的各“文化要素”层面,都存在、且不断产生着大量需要说明、破译的未解之谜。认真观察中国文明各时代、各区域的表现形态,忠实回溯各组成部分的形成过程,由此概括出各具体领域的基本特征,是作为文化整合之“中国路径”得以确立的前提。宋儒所说的“理一分殊”,似可形象概括这一思路。
二、外向。中国文明作为一种特殊“类型”,是人类文明史“一般”形态的具体展现。对中国以外地区各文明形态及其特征的研究,一定会发现世界上存在着与中国“路径”不同的其他“路径”。作为人类文明史“类型”之一的中国文明,与同样已成为“类型”的其他各区域文明,各有其独创性和充分的价值,在人类文明史上居于相等的地位。任何“特殊”类型都不具有可以取代或覆盖其他“特殊”类型的资格。研究者在关注各区域、国家、族群、民族、宗教的文明发展路径时,应摒弃任何一种“中心主义”研究方法和立场。
“类型学”视野包含了两种研究方法。
一、人类文明史上的“中国类型”是一个客观的存在,对其总体特征即所谓“中国路径”的建构,应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实践立场,而不是立意相反的思辨立场。如果要对“中国路径”的内涵作一大致描述的话,它至少不应指一条出自某一“本原”的、被设计之路,而应指由历代中国人在特定环境下反复摸索、纠偏、放弃、转向而逐渐展开、延伸、认同,并有多种可能性的历史选择的总和。按这一要求对“中国路径”进行概括当然非常困难,但所有概括都应努力防止“命定论”,却是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我们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的初衷。事实上我们也不可能为多点合成的、依靠一个个“具体类型”的注解、背书才能成立的“一般类型”即“中国路径”,寻找到一个或几个发生学意义上的“原点”。应当避免在宏观视野下运用“本质主义”策略。事物当然有“本质”,但本质是在历史过程中形成并发生演变的一组具体关系,而非一个先验的、本源性理念。“本质主义”的缺陷,并不是强调了“本质”,而是把具体的、历史的“本质”关系,当成一种抽象的特性、模式和普遍存在物,强加并笼罩于研究对象之上。这一方法显然无助于准确概括文明发展的客观进程。
二、与反对为文化整合意义上的“某某路径”寻找一个或几个发生学原点的研究立场不同,对于某项社会制度(如宗族制度)、某类社会规范(如葬礼婚礼),则可以将已被文献记录、实践展示、学者概括的发展结果,视为综合的一般性范畴,从那里回过头来,详尽占有并准确释读资料,努力恢复具体的历史条件,追溯该制度、该规范发生、演变的细节和过程;然后积极利用各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通过与其他“文明类型”中类似制度、类似规范之基本特征亦即别种“路径”的比较,最终确立一个经重新理解、重新界定,尤其是充分关注了中国案例与其他案例之差异的一般性范畴。至于表现在同一事件上的“中”“外”(西)差异背后,是否还存在一个更核心、更基本、可以决定和支配这些差异之存在的所谓“本体性差异”,笔者主张严守证据,谨慎对待,不要把这个问题引向哲学“本体论”(Ontology)式的纯粹思辨。在类型学视野下,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也就是根据文化的归属或“认同”(identity)来认识上述范围内的“本体性差异”。在一个文化整合中,一定存在着人们希望、并且事实上也的确会通过某些具体的文化因素来表现自己属于某一人群的倾向,这就是文化归属或文化认同。但必须指出,这种对文化的归属或认同本身也是世代传承的结果,而且它并不是非要通过某些特定的文化因素才能表达。一部分中国人可以通过参与某些仪式来表达对“中国”的归属或认同,而不参与甚至抵制某些仪式,也不妨碍另一部分中国人仍然可以坚持对“中国”的归属或认同。这说明,与实用性(或称适应性)文化因素相比,文化的归属或认同具有更大的有意性和历史性;其展现、转移和消失,与人们本身有意识的活动关系极深,并一定会随着具体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这里,不存在将其“图腾化”为“绝对理念”的任何可能性。如果不将具体的历史阶段、事件参与者的生存环境和知识背景作为讨论的前提,对差异背后之“本体性差异”的追问能否得出有价值的结论,是值得怀疑的。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