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法治建设有许多新思想、新论述。我认为,其中有十大亮点值得注意。
第一,确立了人本法律观。在人类历史上,奴隶制时代实行的是神本法律观,封建制时代是君本法律观,资本主义时代是“物本法律观”,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怎样的法律观?在科学发展观成为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后,这一答案清晰起来,即应实现“人本法律观”。科学发展观既是国家的整体指导思想,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因此应当将以人为本作为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这就是“人本法律观”。
第二,描绘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蓝图。十八大报告和十七大报告较大的不同在于: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种转变勾勒出十年之后法治的新愿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共同价值观的形成。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中华民族共同的理想:民主、富强、文明、和谐。第二层次是制度的价值沉淀: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第三层次是中华民族共同的道德: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将三个层次相结合,就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其中,作为制度支撑的是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当今,在法治建设上有一种现象,即违背法治价值一元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对法治价值的理解和追求各不相同,即使在司法中,也有割裂现象。事实上,法治应该具有共同的价值。十八大报告的重要贡献在于凝炼出我国制度的共同价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应是我国法治的共同价值。
第四,明确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即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而十八大报告则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从宏观到微观的变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需要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法律体系再到法治体系是目前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大特点。当法治体系构筑起来之时,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局面形成之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中的法治目标就会实现。
第五,用宪法的平等原则反人治、反特权、反腐败。报告重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强调指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与此相呼应的是,报告提出要坚决反对三种现象: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徇私枉法,态度非常坚决。这是用平等原则来反人治、反特权、反腐败。腐败产生于特权,反腐败如果不反特权等于不反。此次重申,既有现实的针对性,更具有长远的历史意义。
第六,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职权独立始终是宪法对于司法的第一原则和根本原则。没有独立行使职权,就没有现代司法制度,也就没有法治保障。独立行使职权包含多层含义: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法院和法院之间要独立、法官的人格独立、法官的判断独立和法官的责任独立。
只有满足上述五个要求,才可以称得上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十八大报告中第一次使用“确保”的字眼来表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这是司法改革的新任务,也是我们对法治如何最终实现路径的新探索。在这个意义上,十八大报告抓住了法治建设的根本。
第七,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十八大报告要求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其实是要用法治思维来替代过去的领导思维、管理思维和行政思维,这说明党对提升领导干部能力又提出了新要求。
第八,用法治保障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关于社会管理创新,此前的提法是四句话、16个字:“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十八大报告发展了这一体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法治保障”。这是法学界一直呼吁的,也是人民法院的一大贡献。重大的社会管理创新是法治基础上的社会管理创新,因此,管理社会最先进、最可靠的方法应该是法治,而不是其他。
第九,突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法治开始于约束公共权力,“约束公权、保障私权”始终是法治的精髓。十八大报告以专门段落阐述了“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这是我党对法治功能认识的新水平。分权并形成制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法治得以实现的表现之一。
第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胡锦涛同志去年的“7·1”讲话,到今年的“7·23”讲话,再到十八大报告,都采用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说法。法治精神的地位排在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前,这是一个重要变化。关于法治精神,法学界赋予其六项含义:一是宪法法律至上,二是追求公平正义,三是尊重保障人权,四是约束公共权力,五是司法职权独立,六是自由平等和谐。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十八大报告的重大亮点。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