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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1月07日 星期三

    齐树洁(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检察机关应成为公益诉讼主体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11月07日 02版)

        本报讯(记者殷泓)“新民诉法已经通过,但其中对于检察机关是否能作为提起诉讼的主体,规定得不够明确。我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包含在‘法律规定的机关’中,可以依法成为公益诉讼主体。”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齐树洁表示。

        新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方兴未艾,为推动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了鲜活的实践样本。“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其本职使然。因此,面对公共利益严重受到侵害却无人提起诉讼的形势,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不但名正言顺而且责无旁贷。”齐树洁认为,从职能划分的角度来说,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更有利于强化其责任意识,避免相互推诿而导致主体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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