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4月21日远东国际军事审判国际检察局(IPS)局长、首席检察官约瑟夫·季南给联合国军最高司令官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写了一封信,其中有这样一段话:
因为经济的理由公开出版东京审判庞大的记录不现实,所以我最近姑且只关心公开出版各法官的意见和开头陈述(检察方和辩护方)的决定。
我并不满意于这个决定,但还是有若干理由。我提议对公开出版起诉书、开头陈述、判决中各法官的意见及审判经过的概要应予认真的考虑。多数意见判决对详细的法庭证词只作了有限的引用,与之相比,帕尔法官的反对意见则作了丰富的征引,有鉴于此,特别提出这一提议。在这一状况下,帕尔法官的反对意见被不当的强调,极易遭致误解,对批评审判者而言,作为不认可多数意见判决而导致误认诉讼全体的结论。然而,如果附上充分引用检察方极为慎重准备的详细的审判资料和法庭证言的概要,我认为多数意见判决的主旨是适切的。我在此概略说明的计划,衷心希望阁下能理解。
对我国读者不太熟悉的信中的内容,我想稍作解释。
东京审判(远东国际军事审判的简称)作为苏联以外51个审判日本战犯的法庭中唯一的甲级审判(从惩处发动战争罪的角度说,也可以说是唯一追究国家责任的审判),无论对反法西斯同盟国还是日本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此推翻东京审判的企图从开庭之日直至今天在日本从未间断。在否定东京审判合法性的各种议论中,上信提到的“帕尔法官”的“反对意见”占有特殊的地位。帕尔是东京审判印度派出的法官,对东京审判多数派持异议的法官并不止帕尔一人,但只有帕尔认为被告全员无罪,从根本上否定东京审判。
季南“极易遭致误解”的警觉并非杞忧。帕尔“丰富征引”、长达1200余页的“意见书”,在东京审判宣判之前已为被告和辩护方所知,以后在日本被广泛引用,还不断以各种形式反复出版,成为否定东京审判议论的最重要的法理“依据”和“道义”源泉。虽然详尽反映检方观点的东京审判庭审记录日后得以出版(日文版,1968年由雄松堂影印出版;英文版,1981年由加兰德、1998-2006年由梅伦出版社两次出版),但否定观点久已先入为主、“深入人心”。
在此仅举一例。开庭不久,日本辩护团副团长清濑一郎、美国人辩护律师佛内斯、布莱克尼等人就法庭管辖权问题提出了连篇累牍的尖锐质疑,考虑到辩护方的无休止纠缠将使审判无法正常进行,庭长韦伯宣布对管辖权问题“全部驳回”。长时间来日本否定派在认为东京审判不合法的同时,也一直强调检方和法庭对管辖权质疑的充耳不闻,粗暴拒绝。影响所及,东京审判是“胜者的审判”的印象日益强化。其实翻开庭审记录便可清楚看到,对管辖权的质疑,不仅季南作了有针对性的说明,英国检察官科明斯结合国际法权威著作和近代以来的国际法、国际条约有关发动战争和战争犯罪的规定也作了充分说理的回应。
季南刊布“检方极为慎重准备的详细资料”的建议由于当时冷战的国际形势而未能实现,错过了第一时间制止否定东京审判论调泛滥的时机。但季南作为东京审判检方代表的建议今天仍有意义。它告诉我们:作为对日本战争罪行定谳的最主要审判,东京审判虽然随着它的宣判、执行而告一段落,但东京审判并没有因此而“结束”;从法庭之内的辩护方到法庭之外的否定派,也并没有因为1948年11月12日16点12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闭庭而停止对判决以至于审判本身合法性的攻击和否定。因此,联合国对日审判的正当性,从更大处说二次大战东亚战场的历史定位,并没有一劳永逸地获得解决,还需要我们通过不断努力加以维护。
从被害时间之长、地域之广、损失之大而言,中国都是东亚战场的最大受害国,中国和东京审判本应有最密切的关系,本应占据着评价、解释东京审判的中心位置,但长期以来中国学界对东京审判的研究少之又少,和西方、日本对东京审判的研究比,我们大大落于人后,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中国迄今没有出版东京审判的基本文献。而在浩如烟海的东京审判档案文献中,庭审记录是居于最重要地位的核心文献。所以,作为东京审判研究的第一步,编纂出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是当务之急。这一步我们已走晚,但晚了也要走,晚了更要走。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