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殷泓、王逸吟)今天上午,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修改了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募集数额的注册、登记和备案的相关规定。
按照草案一次审议稿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行业协会分别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募集数额进行注册、登记和备案。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这不利于统一掌握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情况。
为了便于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统一掌握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情况,草案二审稿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数额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劵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草案初次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为了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财产所遵循的规则及风险防范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作修改情况汇报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