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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9月16日 星期日

    专家认为:典籍整理亦学问 标点也是大文章

    古籍整理点校成果,应受更好保护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9月16日 10版)
    《四库全书》 资料图片

        当年,主持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整理的前后有陈垣、宋云彬、陈乃乾、唐长孺、王仲荦、聂崇岐、张政烺、陈述、翁独健、王毓铨、启功、王锺翰、孙毓棠、周振甫……每一位都是学界公认的各断代史学科的大学者。

     

        参加点校本“二十四史”这一新中国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的诸位先生没有想到、也不会想到,当年他们倾注心力,付出智慧,融入创造的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在他们身后,在网络时代,竟会遭遇这样的尴尬:被盗版者、抄袭者堂而皇之地用来牟利不说,而且,先生们的研究与贡献,竟被盗版者、抄袭者轻贱成任何人都可以轻易为之、甚至电脑程序可以代劳之事。

     

        中国具有悠久学术传统的古籍整理,在网络背景下,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生存与发展到了“最危险的时刻”,古籍整理学科、整理者、出版者被迫着发出呼声:《著作权法》应对古籍整理给予“强保护”。

     

        从点校本“二十四史”入手,厘清古籍整理在中华民族文化传承中的历史地位与贡献,古籍整理的独创性所在,不仅仅是给从事古籍整理的前辈学者一个交代,给当今甘坐冷板凳,为中华文化传承孜孜以求的学者们一个立足天地间的理由,更是为承载着中华优秀文化传承之责的古籍整理留存一片发展的空间。

     

        此事,关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关乎一代学术大家的学术尊严。

     

        本不该遭遇的尴尬

     

        对古籍整理作品的独创性,它的著作权的存在,还会有质疑吗?

     

        自有文献以来,中华民族的文献整理就从未中断过。数千年来,中华文明得以延续,中华文化得以传承,秉持文献整理追求的历代文献学家厥功至伟。因他们的奉献,《论语》影响中国社会数千年;一部《史记》让中华民族读到今天……对古籍整理作品的独创性,从未有过质疑,对整理者的艰辛劳动与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贡献,人们给予了充分的尊重。而这已经成为文化与学术传统:在每一项古籍整理的成果——纸质图书上,原作者、整理者的贡献清清楚楚写在上面。所以,虽然在若干年中,我国并没有著作权保护制度,但自在人心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以及行业规范,却在古籍整理领域扎起了无处不在的篱笆,在这一领域,践踏他人劳动成果,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事情,人们很少闻之。

     

        市场经济的到来,让人们的价值判断发生了巨大变化。追求利益,在一些人那里变得不择手段。

     

        网络的出现,使复制与传播变得轻而易举,盗版带来的巨大利益,使逐利者铤而走险。

     

        于是,古籍整理这桩以往由专业学者从事的工作,在一些情况下,演变成一些录入员指尖的键盘敲击;有的学者,魄力激增,敢以一己之力一年之功整理出的“前四史”,挑战学术大师数十年心血结晶的点校本《史记》等古籍整理成果!难料的世事,竟让沉寂在古籍整理中的学者们不知身处何年,出版了数十年古籍整理成果的出版社,眼见“自家的孩子”被盗版者明抢,讨回公道的路却漫长而坎坷。圈内人门儿清来自何方的对古籍整理独创性、著作权的消解之说,让人们平添不尽惶惑。

     

        不久前,北京海淀法院召开了一次涉及中华书局“二十四史”点校本著作权官司的座谈会。会上,某高校的一位“古籍校点专家、法学博士”的发言语惊四座:“古籍标点就不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一堆标点符号有什么可保护的?”

     

        不少学者听到这针对点校本“二十四史”的言论,第一反应是震惊,随之为他汗颜,继之,陷入深深的悲哀。

     

        这是怎么了?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其中明明规定: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第三十五条又进一步明确: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修订参与者、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在日前举行的一次古籍整理专家、司法界、出版界人士参加的《著作权法》修订座谈会上也明确:古籍整理作品属于演绎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和其他作品著作权人同样的权利。

     

        那么,问题出在哪呢?

     

        点校本“二十四史”的诉说

     

        重温一下过去不久的关于点校本“二十四史”的历史,或许有助于我们在讨论古籍整理独创性与著作权时,找到一个共同的起点。

     

        八十多岁的著名历史学家蔡美彪先生在他的《“二十四史”校点缘起存件》一文中说: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的出版,是对我国史学界的一大贡献,也是近年古籍整理工作的一项巨大成就。

     

        历史学者吴树平《历史所史学前辈与“二十四史”的整理》一文,更从细部帮人们理解着古籍点校的智力成果本质。他说,人们常说:一部“二十四史”,不知从何说起。这是因为“二十四史”卷帙浩繁,记事时间久远,内容包罗万象。全部加以校点、分段,校勘,其中的难度和艰辛,不亲执其役,难得体会出来。

     

        在“二十四史”整理的每一个时期,历史所都有几位先生参加各史的标点、校勘,顾劼刚先生、孙毓棠先生、王毓铨先生、张政烺先生都先后长期承担了繁重的任务,对“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整理出版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顾劼刚先生是整理“二十四史”的第一人。司马迁撰著的《史记》开创了纪传体这一编纂体例,它在“二十四史”中位居首位。“二十四史”的整理工作展开以后,理所当然地从《史记》开始;而整理《史记》的最佳人选,又理所当然地首推顾先生。

     

        上个世纪30年代,顾先生便有《史记》的白文点校本问世。这个版本是与徐文珊先生共同点校,并有赵澄、黎光明、孙海波、赵贞信等襄理校雠,积七年始成书。与此同时,对《史记》“三家注”也整理完毕。这次顾先生主持的整理工作,为而后的重新标点、校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司马迁是史学大师,他笔下的《史记》,不仅叙述人物,记载史事,而且包罗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天文、历算、地理、河渠、礼乐、货币等,可谓气象万千,林林总总。这就要求整理者具备相应博大精深的学识。只有如此,才能理解《史记》内容,句读准确,校勘无误。在学术界,顾先生博学多识,精研先秦史,深透了解中国传统文化,对司马迁和《史记》了如指掌,由顾先生点校《史记》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决定整理《史记》的人选时,大家都不约而同地想到了顾先生。为什么呢?赵先生说:“大家公认顾先生是《史记》的权威。”

     

        顾先生为中华书局点校《史记》,是从1955年5月开始的,他在这一年5月的日记中记载:“整理《史记》及《三家注》。嘱贺次君到北京图书馆,遍校《史记》各种版本,月付彼50元。”1958年12月29日,顾先生在日记中写道:“今日《史记》三家注校点毕工。四年工作,一旦完成,肩负为之一轻。”

     

        说顾先生为学术界提供了一部“标点、校勘的范本”,并非溢扬之辞。由于业务工作的需要,我是离不开《史记》的,每次阅读,都不能不感到,《史记》经过顾先生的整理,确实成为了一部全新的善本,至今没有一种版本能够取代它。

     

        古籍标点最能体现一个人的古汉语和传统文化功底,一句一读,无法回避,十分分明,于细微处把学问显露无遗。顾先生给《史记》加标点,运用深厚的国学功力,纠正沿袭多年的句读谬误,揭示司马迁的本义,为今天广大读者不知扫除了多少阅读障碍。例证比比皆是,这里仅举一例,《秦本纪》记载:“丹犁臣蜀相壮杀蜀侯来降。”过去人们以“丹犁臣蜀”为句,读起来倒也顺畅,实际上断句有误。顾先生标点为:“丹、犁臣。蜀相壮杀蜀侯来降。”(丹、犁两个戎国向秦称臣,蜀相壮杀死了蜀侯前来投降。)

     

        这样标点,显然与《史记》本义相契合。

     

        从1958年开始“前四史”校点,到1978年“二十四史”的最后一史《宋史》出版,前后历时20个春秋。

     

        蔡美彪、吴树平讲述的这段往事,告诉人们,点校“二十四史”始终是一项学术工作,而且是一项综合性、高难度的学术研究。虽然研究成果最终以标点校勘的形式表现,但没有广博且精深的古代文献知识,没有校勘与研究作基础,点校是无法进行的,点校背后,是有长期的研究积累作支撑的。

     

        同时,在两位先生的娓娓道来中,我们得以形象地了解,高质量的古籍点校本,怎样在古籍基础上,“从有到有”,在融汇点校者大量创造性劳动之后,演绎成为一部全新的作品。作为演绎作品的古籍整理点校成果,其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性质毋庸置疑。《著作权法》规定的“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享有与其他著作权人相同的权利”于是让人感到正当合理,心悦诚服。

     

        缘何“点校古籍”成为被侵权重灾区?

     

        重温了上面一段史实,下面的对古籍整理著作权消解的言论变得不堪一击。

     

        ●古籍标点有规定性,谁标点都是同样的结果,这是侵权者盗用他人成果时的一个借口。

     

        在古人的著述中,标点是隐含在文中的,句读在当时约定俗成。斗转星移,朝代更替,当年古人著述时的约定俗成,也就是今天所说的“规定性”,即古籍文本的本义,已经成为古文献学、历史学的一门基础性学问,并不是对古文一知半解就可以知晓的。没有古文献学的学养和传统文化的专业研究,读不懂古籍文本本义,就根本无法接近古籍的“规定性”,也谈不上做出权威、高水平的标点。顾劼刚先生点校《史记》的史实,已将这一点表述得十分清楚。

     

        ●一堆标点符号,有什么著作权?这是侵权者否定校点古籍著作权的又一个借口。

     

        此标点符号非彼标点符号也!我们今天在现代汉语写作中使用标点符号,与用标点符号对文言文古籍进行点校,难度大不相同。古籍整理作品是基于史实和文本理解、学术判断,以标点、分段、校勘为主要形式的阐释作品,创作过程颇有些像今天的考古发现,标点者要像考古学者一样,以综合的历史知识作基础,才能在标点时作出判断,切中古籍经典本义。蔡美彪先生在他的《学林旧事》“《资治通鉴》标点工作回顾”一文中,对古籍标点作了这样的解读:“标点古籍需要逐句逐字理解原义,实际上也是对古籍的一种注解,不是文字注解而是符号注解。”正因为此,古文献学在今天还有一个通俗的称谓:文献考古。在行家或说“圈内人”看来,为古籍做标点,是阐释古文的一种方式,绝不是大街上或是高校里随便拉一个人来就可以做的,这是常识。会说出“古籍标点就不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一堆标点符号有什么可保护的”这样话的人,是没有搞清楚标点在现代汉语与文言文中应用的区别。

     

        综观古籍整理侵权现象,侵权者在抄袭古籍标点本时,大多做了手脚,不交代版本,不交代使用的参校本,甚至把前言、校勘记、注释性文字等直接表现整理者创造性劳动的内容都删掉。这种做法,不仅让明眼的学者看到了侵权者的马脚,侵权者的故意,由此一目了然。侵权者几乎都拿不出自己的校勘记,更无校勘长编,但一般读者不关心的校勘记,却像个试金石,将学问家与偷窃者区别出来。

     

        侵权者侵权首选古籍整理中的点校作品,这是为什么?

     

        古籍整理专家、出版者和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侵权者这样做,一是利用了公众对古籍点校学术性、专业性的不了解;二是由于法律工作者对专业性、学术性较强的古籍整理的陌生与隔膜;第三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社会上,尤其是立法者对古籍整理在民族文化传承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导致古籍整理重要性、专业性、独创性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得到准确、充分的体现,古籍整理著作权的相关条款过于抽象,司法实践中没有司法解释提供判案依据,致使古籍整理作品侵权判定在司法实践中,裁决结果因法官而异,保护程度因法官不同而不同。

     

        《著作权法》应体现对古籍整理著作权的“强保护”

     

        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延绵不断,古籍是重要承载。我国现已查明的古籍有20多万种,这样丰富的典藏,在世界上绝无仅有。古籍整理因关系到中华文明传承,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加强文化典籍整理和出版工作,推进文化典籍资源数字化。”

     

        但古籍整理的现状并不让人乐观。古籍整理无论是作者、学科,还是出版者在目前都是最脆弱的行当:古籍整理人成果不被重视,学科岌岌可危,出版行业在市场化产业化条件下生存艰难,同时还面临数字出版环境下盗版和非法使用带来的巨大的冲击。

     

        正是从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出发,一些古籍整理专家、出版者和法律界专家提出:《著作权法》仅仅将古籍整理作品纳入“演绎作品”是不够的,应从我国古籍存量巨大,古籍整理成果囊括了各种在古籍的基础上“从有到有”的再创作作品,不仅浩繁,而且专业性、学术性强这一国情出发,在《著作权法》中,将古籍整理作为文字作品的专项列出,给予特别强调,给予“强保护”。

     

        国家图书馆副馆长陈力认为,我国的《著作权法》立法,要遵循世界其他国家的一般规律,一般要求,体现它的一般准则,但是,它还应该根据中国文化自身的特点,体现中国特色,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一个基本准则。要反映中国特点,中国古籍浩如烟海这一特点是不可忽视的。古籍整理的著作权保护,如果不从立法上解决问题,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很多分歧,很多混乱。因此,古籍整理著作权保护,在立法时必须高度重视。

     

        全国高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教授安平秋指出,老祖宗留下的古籍,构成了中华文化的基础。毛泽东、周恩来等国家领导人支持整理古籍是为了古为今用,要古书为今天服务。陈云同志提出要整理古籍,不仅要点校,还要翻译、注释,让能读懂报纸的人都能读懂古籍。整理古籍的“整理”和“整理整理”屋子的“整理”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一个学术的概念,内容具有丰富含义,这点在毛泽东、周恩来等国家领导人的指示中讲得很清楚,中共中央1981年37号文件也讲得很清楚,不容置疑。这个认识高度,应在《著作权法》中体现出来。

     

        中华书局编审许逸民指出,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人的基因,应从这个高度,看待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中的古籍整理工作。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主任李致忠同意这样的看法。他说,古籍整理作品的创作,在中国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是不会停歇的,这是由文化传承的需要决定的。应从传统文化传承的高度来认识古籍整理的历史意义,考虑《著作权法》的修订。

     

        专家们还建议,尽快出台《著作权法》有关古籍整理作品的司法解释,以规范涉及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古籍整理著作权学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导致其学术性和独创性判定往往是行业内、从业者内心有比较坚实的标准,而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理解与掌握。著作权法法律简单,司法实践复杂的问题,在古籍整理领域变得越发突出。李致忠认为,应尽快出台一个著作权法司法解释。当法律规定高度抽象时,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判定的依据。王自强指出“当下许多问题不是出在立法上,而是出在执法上”,他说,人的阅历、知识结构不一样,对著作权的认识就不一样,对作品的独创性的理解也会不一样,判定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同样的案子给不同的法官,得出的结论会有很大差异。他的说法,也从一个角度,呼唤着规范司法实践的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的诞生。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东进认为,尽快制定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司法解释,是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他说,关于侵权认定,首先依照法律,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就依照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仍然没有,就依照行业惯例。他提出,积极争取把行业惯例这一内容放进法律,这样可以在《著作权法》中为古籍整理案件的把握提供一个适用的空间。同时,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使司法实践中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得到澄清。从程序上讲,司法解释出台比法律或行政法规制定来得更快些,而且指导性更强。本报记者 庄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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