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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6月25日 星期一

    天津重奖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 光明日报 》( 2012年06月25日   07 版)

        本报天津6月24日电(记者陈建强)天津市近日出台《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申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市民和组织可获得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将达10万元。如果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奖励额度可高达30万元。

        天津市列出鼓励市民举报的8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包括: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将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计算,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一般最高不超过10万元,但对于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可以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天津市还将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业内举报人员,适当提高奖励额度。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也将按照该办法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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