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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5月07日 星期一

    法治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根基

    作者:李英锋 《光明日报》( 2012年05月07日 04版)

        在基层的行政执法中,不少当事人在一开始都不会规规矩矩地接受处罚,而是要到处找人说情,穷尽人脉后方才罢休。这种“不找人,不办案”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也司空见惯。

        一些人为什么对法律缺乏足够的敬畏?为什么迷信“找人”而不迷信法律?为什么在失信违法或者遇到一些法律纠纷时存有侥幸心理?表面的原因是这些人的法治意识淡薄,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法治的诚信力不足。有少数执法者、司法者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秉法不公,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吃喝案,给一些失信违法的人减轻处罚甚至逃避处罚提供了机会,帮一些人在案件中获得了超法治、超公平的利益。

        法治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根基,法治诚信牢固,则社会诚信稳固,法治诚信缺失,则社会诚信动摇,问题百出。当前,社会失信问题广为诟病,不夸张地说,对每一个社会失信问题,我们都可以从法治诚信中找到直接或间接的答案、症结。

        法治失信即执法者、司法者的失信,表现为失职渎职、有法不依、执(司)法不严、执(司)法随意、执(司)法不公、执(司)法腐败等行为,执法者、司法者的失信缘于其个人法律素质低下、法治意识淡薄、宗旨观念错位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粗疏阙如、监督惩戒的暧昧乏力,只有找准并清除执法者、司法者的失信病灶和病因,才能确保社会拥有法治诚信,才能塑建令公众满意的法治诚信。

        首先要加强教育引导。这貌似老生常谈,实则非常必要。使教育成为常态,把教育真正落到实处,让教育深入执法者、司法者的内心,教育的防范作用便会彰显。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的职责和禁忌,通过教育,让执法者、司法者知道“应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明白“不可为而为之”和“应该为而不为”的法治失信后果,引导执法者、司法者树立正确的诚信观,发自内心地厌恶失信,抵触失信,不想失信。

        第二要扎紧制度“篱笆”。如果法律制度的“篱笆”科学紧密牢固,失信者就无洞可钻,无机可乘。要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便于公众监督;严格错案追究,提升办错案的风险和成本,等等。这些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进一步推广。

        第三要严惩法治失信者。依法惩戒是建设良好法治诚信的保障,如果执法者、司法者失信,监督机制都能快速反应介入,一丝不苟地进行查究,就有了强大的震慑力,执法者、司法者就不敢触碰法治诚信的底线。我们已经有了相对健全的监督制度,最需要的是监督惩戒的决心和执行力。

        人无信不立,法无信不公。有了法治诚信,才有法律公平,才有社会诚信和社会公平。法治诚信是保证社会健康的免疫系统,是维系社会良知的底线,是社会良性循环系统的“总开关”。塑建法治诚信是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每个公民权益保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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