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民主政治被恩格斯称为是“高度发展的国家形态”。构成雅典民主政治的要素和影响是多方面、复杂的。从文明对话的角度来切入,公民大会、政治演说、法庭辩论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是我们思考的重点。
公民大会是雅典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城邦的一切大事,如选举官员、调整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宗教、财政、军事等等。凡年满18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均有权力参加公民大会。公民大会在运作上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民主对话方式来商讨解决有关城邦大事,公民可以自由发言,各抒己见,不同意见可以展开激烈辩论,最后通过举手投票表决,决定国家大事。执政官员要在公民大会或五百人会议上说服民众认同自己的政治观点,就必须通过演说。因此,演说就成为雅典民主对话的重要形式。
演说既是说服民众的技艺,也是民主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演说对象是民众,向民众宣讲自己的政治观念或政策思想,实际上是在肯定民众的民主权力。在雅典,作为一名观众或听众,他是民主对话的重要一方,意味着他要发挥民主公民的作用,包括聆听公开的辩论、参与集体的决定和评判是非曲直。在民主对话中进行评价的观众或听众,就是一个民主政治的主体。因此,有西方学者以演说术为切入点,集中论述雅典民主政治中精英与民众的权力关系,探讨雅典民主政治得以持久稳定的原因,主要是在于民众与精英之间存在持续不断的对话,正是这种对话使得雅典民众相信集体智慧比个人伟大。也正是这种对话造就雅典杰出演说家的层出不穷。
雅典著名演说家埃斯奇内斯和德谟斯提尼的演说中提到,早在梭伦时代就制定了有关演说家的法律。在公民大会和五百人议事会上发表演说,法律允许最年长的公民首先上台发言,而且台下公民不许打断演说家的演说,即使是最卑微的公民,只要他的建议对城邦有益,也允许他发表自己的意见。依据年龄的大小,轮流表达自己的观点,被认为是减少讼诉的最好的政府统治。不过,这样的法律在后来并没有得到完全的遵守,普鲁塔克的《名人传》记述德谟斯提尼的时候,提到公民大会辩论的场面,伯利克里的演说就曾被公民打断,说明他没有完全控制民意。在雅典,一个人的政治影响力的大小,有时不取决于他的官职,而取决于他的雄辩的演说才能。“公元前4世纪的演说家更是积极地活跃在雅典的政治舞台上。”(周洪祥《古代雅典公民大会研究》)
有专家认为,公元前约403年雅典的权力从公民大会转移到法庭,是一次宪政方面的调整,因为法律和陪审法庭代表了公民广泛参与民主对话的另一种形式。起诉人和辩护者掌握着法庭辩论的话语权。他们如同演讲者、剧作家,能够通过对话技巧来对民众施加影响,左右法庭的判决。雅典的法律本质上就是一种修辞(斯蒂芬·约翰斯通)。起诉人和辩护者的演说技巧对公民法庭陪审员审判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学习论辩技巧成为雅典公民最重要的教育内容之一。戏剧家阿里斯托芬《马蜂》中就提到斯特拉西阿德斯极力要求儿子到苏格拉底开办的“思想所”去学习论辩。
雅典民主对话具有公共性,民主对话必须在公共空间里进行,不能在私密空间里“窃窃私语”。雅典民主对话还具有一定公益性,无论是执政官、议员还是陪审员都没有薪金,只是到伯利克里时代才开始有津贴。雅典人把讨论政治、对话政治、参与政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雅典人天生就是城邦动物或政治动物。
值得反思的是,基于民主对话精神而创造的古代政治制度辉煌的雅典民主,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它有自身明显的局限性。一方面表现为参与雅典民主的公民构成有着十分强烈的“排他性”,四种群体被排除在雅典民主殿堂之外:妇女、奴隶、他国公民、外邦移民。另一方面,古希腊最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和史学家,都对雅典的民主提出过严肃的批评。在苏格拉底的印象中,雅典的公民大会是由一帮没有专业知识的人构成,“用抽签的办法来选举国家的领导人是非常愚蠢的, 没有人愿意用抽签的办法来雇佣一个舵手、或建筑师、或吹笛子的人、或任何其他行业的人”;民主制“是一种使人乐意的无政府状态的花哨的管理形式。在这种制度下不加区别地把一种平等给予一切人, 不管他们是不是平等者。”这样的制度教育出来的人也不正常。(《理想国》)
公元前338年,马其顿征服希腊,雅典民主制度从此衰落。公元前2世纪中期,罗马征服东部地中海区,希腊成为罗马的行省。随后兴起的是罗马帝国的君主专制制度。希腊化时代以后,肯定民主制度的思想逐渐湮没无闻,批判占据绝对统治地位。“它再一次说明,作为西方文明源头的古典传统,只有在历史需要他们时,才会把他们从坟墓中请出来,现实的需要才是最重要。”(晏绍祥)
“代议制民主制”实际上是一个比较晚才出现的概念,据说是由汉密尔顿在1777 年首次提出的,用以表示他们所构想的美国政体。代议制民主是经过古罗马共和制的长期熏陶在中世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孕育形成的。17—18世纪发展起来的工业社会塑造了近代代议制民主的基本框架。它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一种与古代雅典存在根本不同的政治制度安排。公民并不直接参与国家大事的管理或决策,而是通过选举代表来掌握国家权力,公民的民主权利主要体现在选举代表的选举权上。雅典民主与代议制民主有一个重大区别:前者为“直接民主”,后者为“间接民主”。所谓“间接民主”的实质就是防止“暴民”政治的精英政治,人民不适合直接管理国家,应有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即精英来管理国家。在古希腊人看来,所谓“代议的”或者“间接的”,非但不可能是民主的,甚至是反民主的。
代议制民主的文明对话,主要体现在两个时期或场合,一是民众选举代表时候选人在竞选过程中与选民的对话,这种对话是以“民意”为基础,候选人也需要高超的演说才能。选民通过手中的选票来与政治家或政客进行对话,“票决”成为对话的法律保障。二是被民众选出来的代表(主要是议员)在议会里对事关国计民生的立法或决策进行政治辩论时。这类辩论虽然带有明显的党派色彩以及利益集团的诉求,但基本上是和平的理性的,同时也是兼顾民意的。当然在某些还没有完全成熟的议会里,议员们也会爆发互相之间辱骂的“语言暴力”以及动手动脚的“肢体暴力”,文明对话变得“不文明”。为了保证代议制民主对话的畅通性、稳定性与有效性,西方在制度安排、法律保障以及技术设计等方面不断进行改革与完善。比如通过全民公决来突破“间接民主”的限制;通过民意测验来及时与民众沟通,调整政策;议员在国会辩论时享有充分的“司法豁免权”,可以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不同政见而不被追究责任,等等。
1992年—1993年是雅典民主政治诞生2500 周年,西方学者、政治家举行了一系列纪念性学术研讨会,试图为当代西方代议制民主政治找到历史合法性。问题是,既然代议制民主与雅典民主没有直接的渊源关系,那么,为什么西方现代政治家和学者要在近代西方代议制民主和古希腊原初的民主政治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似性和关联性呢?这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理论问题。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