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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1月10日 星期二

    教育部加大章程建设 推进高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1月10日 06版)

        本报北京1月9日电 记者张春丽今天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日前以第31号令、第32号令的形式分别颁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章程建设作为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新的切入点,推动高等学校制定章程、依法治校、依法办学、民主管理。

        《高校章程制定办法》共分为总则、章程内容、章程制定程序、章程核准与监督以及附则等五章,33条,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高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以及核准和监督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主要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主要解决目前公办高校多数还没有章程或者已有章程不符合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的问题,目的是为高等学校制定章程提供内容指导与程序规范,推动高等学校制定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学校需求与特色的高质量章程;同时规范高校章程制定、核准的程序,使高校章程通过科学、民主、公开的程序,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共六章30条,对适用范围、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指导思想、领导体制、组织原则、职权、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义务、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这是教育部推进高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一套‘组合重拳’。”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表示,章程在学校的制度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准则性作用,通俗地讲就是学校校内的“宪章”,具有规范和统领校内管理制度的功能,是学校行为的基本准则。他解释,章程制定要本着法治、改革、自主的原则,由学校组织起草,包含《高等教育法》确定的章程基本内容,包含法律和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自主权内容,包含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与要求。孙霄兵强调,章程起草要遵循民主、科学、公开的原则,采取开门立法的方式,章程草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审定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发。为进一步提高章程的效力与权威,办法规定章程核准要经过章程核准委员会的审核,这是“新的制度创设”。据介绍,依据高教法,章程的核准权被下放,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

        “高校的举办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参与章程的制定,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发展原则,落实举办者权利义务,尊重和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孙霄兵表示,推出章程制定办法只是第一步,下一步教育部将按照“全面贯彻、分类推进、试点先行”的部署,全面推动所有高校在2012年内启动章程制定或者修订工作,分类指导办学特色相同或相近的学校改革探索,重点选择20余所建设现代大学制度试点学校先行先试,以章程建设为核心,系统梳理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推动高校整体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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