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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2月27日 星期二

    法与德应相互结合发挥作用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12月27日 13版)

        记者蔡老师,您作为伦理学方面的专家,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如何看待的?在实践中,有没有将两者结合起来发挥功效的例子?

        蔡小平:我认为,无论是“彭宇”案,还是“小悦悦事件”,问题的症结都在于法律与道德没有综合发挥其应有效能。“彭宇”案暴露出,执法如果忽视道德基础,将要引发重大负面社会效应;“小悦悦事件”则表明,道德底线需要法律支持。简言之,道德与法律不应对立而应互补。

        在这方面,黑格尔关于法与道德的解说有助于厘清人们的认识。在黑格尔看来,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第一阶段是法阶段;但是,法作为客观的意志,不能完全实现自己,需要向前发展。第二阶段是道德阶段;道德是具有特殊规定的内心的法。第三阶段是伦理阶段;伦理是法与道德的统一,他律与自律的统一,即“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的善的统一”。这三个阶段不是孤立的、并列的,而是有机联系的、由低级向高级不断丰富和充实的过程。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实际上,将道德与法律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的实践并不少。比如,当今世界,公务员道德法制化已经成为国际性的大趋势。为避免滥用权力的“水门事件”重演,卡特政府于1978年提交并由国会通过了美国政府道德法;1989年4月,国会通过了老布什总统提交的美国政府行为道德改革法,为美国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构政府工作人员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道德标准。此外,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规定了公职人员的基本道德要求,包括“总则”、“财产申报与公开”、“礼品的申报”、“限制退职公职人员的就业”、“补则”、“惩戒和罚则”等。日本国会于1999年通过了日本国家公务员道德法,加拿大政府则于2003年开始实施具有法律效应的公务员道德守则。

        从世界各国有关公务员道德法制的实践便可看出,道德和法律可以很好地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而关键是如何科学地把握法律与道德在现实社会中的关系,使之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补充,共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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