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10月17日电(记者 陈建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必然要征用农民的土地。如何在保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使他们充分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吴延龙的回答是:“严格遵守征地程序,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建立社保资金预存制度。”据统计,自2007年以来,天津共征收集体土地约3.1万公顷,涉及征地补偿费用逾241亿元,安置农业人口178460人。“天津的做法表明:只要我们在征地过程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他们就会支持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
据了解,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主要有4点担忧:一是由于文化素质偏低,劳动技能单一,使得被征地农民就业难度加大;二是农民失去土地后,原有的农村家庭养老基础被打破,部分农民的基本养老失去保障;三是征地补偿标准没有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需要;四是土地出让金与征地补偿费差价悬殊,虽然政府征用土地后,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土地整理,但被征地农民还是担心长远生计没有充分保障。因此,征用土地问题在一些地方形成了比较突出的社会矛盾,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天津市在征地工作中,从维护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入手,通过完善征地管理机制,千方百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形成为人称道的“天津模式”。
为保障征地程序得到严格执行,天津市专门制定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明确提出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地报批前,必须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民,并听取农民意见。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认真履行征地公告、听证等程序,足额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拨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监督被征地的村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支付给村民,将收支状况张贴公布。通过严密的法定程序和严格的监管,约束征地行为,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权益,使征地程序履行工作真正做到了公开、公正、透明。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在全国率先公布实施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使全市各类集体用地有了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使征地补偿由过去每个项目逐一谈判,变为现在一个区片一个价格的“明码标价”,做到了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实现了补偿的公平性。与此同时,天津市开辟多种渠道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对农村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宅房屋的,采取经济适用房等方式予以还迁安置,确保安置房源的全覆盖。据东丽区区委书记张有会介绍,该区通过与落户企业签订就业协议的方式,使失地农民的就业得到保障,有效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结合滨海新区土地改革专项方案,天津还探索出集体土地融资、经营权换社保、宅基地使用权换房、房产安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新途径,将部分征地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划建设经营,使被征地农民获得土地增值收入,增加财产性收入,成为拥有薪金、股金、租金和保障金的“四金”农民。
为失地农民既解“近忧”也谋“远虑”,天津市国土、社保、财政等部门共同联手,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预存制度,吴延龙告诉记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其中农村集体、农民个人缴纳部分被包含在征地补偿费中。但实际上,从被征地农民应得的补偿费用中缴纳社保费用,农民集体和个人往往不同意,社保费用难以落实。为此,天津将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从征地补偿费中分离出来,按照“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由申请用地单位在征地补偿费外另行支付,并在征地报批前存入市财政开设的被征地农民保险费预存专户,从而落实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