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关于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公开承诺、领导点评、群众评议、评选表彰等四种重要的活动方式。尤其是“公开承诺”这一方式,是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扎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的首要方式,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坚持做到“六个承诺”。
承诺群众急需办的事情
公开承诺是基层党组织制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党员提出参加活动的具体打算,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布,作出承诺,接受群众监督。我国传统文化中对承诺非常看重,当代党员领导干部更应如此。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党员领导干部向群众承诺的事情很多,群众需要党员领导干部办的事情也不少。但群众急需特别是最急需办的事情应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创先争优中首先要做出承诺的。一要通过调查研究,把群众需要办的事情按照轻重缓急的程度,分期列入实施方案中,把最急需办的事情列到首期。二要及时解决,对向群众已经做出承诺的事情,要信守承诺,集中时间尽快予以实施。三要跟踪回访,对已经兑现的承诺要安排专项回访。要坚持回访“三办一满”,即回访办事效率、办事期限、办事质量,回访群众满意度,尤其要把“办事质量”作为回访的主要内容,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是否真正兑现承诺的主要标准。
承诺能办到的事情
“出于其口,成于其手”(宋·苏轼《思治论》),这是古人关于公开承诺的辩证认识论。党员领导干部不但要公开承诺,而且要必成其手。一要先承诺有条件办到的事情。对已经具备条件且能办到的事情,要列入首期,在最短的期限内完成,既能温暖群众的心窝,又能提升党员领导干部的公信力。避免把群众在短期内希望办成的事情办成长期盼望的事情,把本来是高效率的事情办成低效率的事情。二要把经过努力能办到的事情列入次期。有的事情需要党员领导干部做出努力或极大努力才能办成。对于这样的事情,一方面要向群众作出承诺,另一方面要为维护、实现、发展群众利益而积极努力。三要把积极创造条件能办成的事情列入三期。对于通过创造条件能办成的事情,党员领导干部要善于抓住机遇,积极创造条件,切忌等现成,或者领导与领导、部门与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同时,要切忌把根本无法创造条件、无法努力的事情列入议事日程。所以,党员领导干部公开承诺时,不应承诺办不到的事情,以免失信于民。
承诺能办好的事情
党员领导干部能为群众办的事情很多,但是,想办的事情不一定都能办好;与其办十件办不好的事情,不如办一件能办好的事情。要通过办事效率和成功率使自己的公开承诺得到求证,取信于民。承诺能办好的事情,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承诺职责范围内且有能力办好的事情。所以,领导干部公开承诺不能超越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的限制范围,必须以办好为前提。这就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态度问题,是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好事,还是敷衍了事、修饰门面。另一个是领导干部如何对待群众的问题,如果领导干部真正视群众为“父母”,那就既在思想认识上解决了对象等同的问题,又在实践上解决了态度问题。
承诺能接受监督
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虽然向群众对办理具体事项做出了承诺,但对质量、效益、监督等方面做不出承诺,尤其对诚信方面更不能做出实质性承诺。如果对监督不能做出承诺,意味着所做的事情一定会存在问题。因此,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既要从集体决策、重大事项等方面接受监督,又要从微观方面接受群众对办事过程、办事环节的监督。在接受监督中,应对办理的具体事项、办事进度、办事质量、办事效益等方面做出承诺。
承诺能接受点评
点评是上级党组织负责人适时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进行点评,实事求是地肯定取得的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是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方式。党员领导干部既然要自修,就必须先闻过。一要承诺接受点评,要从工作业绩、社会效应(正反)、工作失误、主要根源、不良影响等方面,向群众做出接受点评的承诺。二要虚心接受点评,尤其要虚心接受对自己工作中存在的失误、根源、不良影响等方面的点评。三要提倡逆向点评。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应当建立下级点评上级的制度。切忌只乐于点评自己的下级,而不愿接受下级的点评。
承诺能接受群众的评议
群众评议是上级党组织对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适时组织党员、群众进行评议。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正确的认识和良好的心态对待群众的评议,“闻善言则拜,告有过则喜”(宋代林逋《省心录》)。党员领导干部既要接受本单位群众的评议,又要接受社会公众的评议;不但要接受群众的网上评议,尤其要接受群众的当面评议。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群众评议,对于正确的评议要表里如一地接受;对于因事实不清、真相不明而导致的错误评议,既要做出合理或合法解释,又要给予谅解。
“能行之者未必能言,能言之者未必能行”。党员领导干部向群众公开承诺很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忠实履行诺言,能为群众办成事。切忌拍脑袋、拍胸脯、拍大腿、拍屁股式的盲目承诺,而要增强公开承诺的及时性、计划性、针对性和现实性,特别要增强针对性,尤其要注重群众满意度,体现现实性。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