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比较常见,这些承诺有的兑现了,有的因各种原因没有兑现。当口头承诺没有兑现而带来权益损害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维权,而维权是要有依据的,口头承诺往往又拿不出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白纸黑字比口头承诺更可信。
我的一位朋友是商人。前不久,在闲聊中得知他有意到某地投资,刚刚从那里考察回来。他说:“现在地方对招商引资很重视,所到之处都有领导的热情接待,这次去考察的那个地方,当地领导除了热情接待外还向我保证,只要去投资,许多事情都好办,以后有困难找他们,肯定全力支持、提供方便”。他接着说:“当地领导还跟我说,‘到我们这里来投资是选对了地方,我们这里外来投资项目少,领导可以给你特殊关照,如果你到投资项目多的地方去,那里的领导顾得上你吗?’”领导的一席话让他心里暖暖的,但细细一想,似乎心里不踏实,经过再三权衡,他打消了到该地投资的念头。
我不解地问:“有当地领导的承诺,你为什么不去投资?”他回答说:“现在地方招商引资难,有的地方为了吸引投资,当地领导一般都会事先给你承诺,一旦项目真的投资进去了,事先的口头承诺好多不一定兑现。我考察了那个地方的招商引资政策,在土地使用、税收减免、基础设施条件保障等方面伸缩性较大,不够明确具体,到时候我们如果想享受更多的优惠,必须找领导。在一个投资环境好的地方,招商引资的各种优惠政策是明确具体的,一旦投资,就按具体的优惠政策办事,一般不用找领导;只有投资环境不好的地方,因为有些政策不明朗,遇到具体问题就必须找领导。我的项目投资上千万元,项目只要投下去,就意味着往里花钱了,一旦建设或运行期间遇到问题需要当地解决,今天找领导不在,明天找领导开会了,后天找领导出差了,我们等不起;即便是找到了领导,今天领导很高兴可能一下子就同意了,如果领导不高兴,就会找各种理由不同意,你又能怎样?再说,现任领导承诺的事情,下任领导不一定认可,我们总不能因为几个事情不给我们办,就不顾撤资面临的巨大损失,说把项目撤走就撤走吧!我们考察投资环境,不是看当地领导给我们口头承诺了多少,主要是看当地的招商引资制度。制度是我们进行商业运作的依据,有了明确的制度,我们心里就有了底,如果心里没底,我们不敢盲目投资。”看来,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结婚购房司空见惯。现在年轻人结婚,以独资或合资、资助等方式购房比较普遍,有的是男方独资或女方独资购房,有的是男方父母资助或合资购房,也有的是女方父母资助或合资购房,还有的是男女双方父母共同资助或合资购房,如此等等。这些购房方式,按目前许多人的做法,出于情面的考虑,大多只是口头承诺,一般不立字据,既没写清出资方的出资性质是独资、合资还是资助,也没写清具体数额(份额)以及相应的权利、责任等。这种做法,在婚姻关系顺利的时候无可非议,但谁也不能保证家庭关系始终一帆风顺,一旦婚姻亮起红灯,围绕房产的纠纷就会因为当时只有口头承诺、没有立约依据而各执一词,使问题复杂化,较难解决。其实,结婚购房,对购房款的来源、性质、具体数额以及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立约,并不是对亲情、婚姻、家庭没有信心,而是一种理性做法,是对有关人员负责任的态度。这种立约提供的依据是一种风险防范,不仅有利于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也有利于有关人员财产份额的合理确认。
居家过日子,遇到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家庭变故等事情,难免有需要借钱的时候。现在的民间借款尤其是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出于传统习惯,一般不立借据,如果要求立借据,有的人可能会觉得是对借款人的不信任。但从现实来看,目前因借款问题上诉到法院的案例不在少数。这些案件中,有的事后不承认曾经借过款,有的记不清借款数额,有的在还款日期上有争议,如此等等。如果大家养成借钱写借据的习惯,借款时把借款人、借款时间、金额、还款日期甚至违约责任等应该明确的事项写在借据上,日后双方也就无需对簿公堂了,即使上了法院,由于依据在手,问题也好解决。
许多事实说明,口头承诺不能不信,但也不能全信。在工作和生活中,只要我们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尽可能把口头承诺变为可以查证的依据,许多背弃诚信的事情就可以有效防范。
(作者单位:东北电子技术研究所)
人之所助在信,信之所本在诚。
——《新唐书·陆贷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