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社会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制定了社会管理的一系列基本法律法规,并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成效。在新的历史阶段,法治建设应当继续为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作出新的贡献。
创新社会管理需要法律提供坚实保障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特别需要法律从制度层面提供坚实的保障。法治建设强调法律至上和制约权力,要求法律成为社会的普遍价值标准和解决社会矛盾的主渠道;要求政府必须守法、权力必须规范运行。法律的稳定性、规范性,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保障。
近些年来,我国不断推进法治建设,使社会建设和管理走上法治轨道。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为社会管理提供了宪法依据。2007年,《物权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2008年,通过《侵权责任法》和修订《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加强了对生命、健康安全的保护。2009年,通过《食品安全法》,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0年,制定《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细化了危害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假药和破坏环境资源等犯罪的规定,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制定《人民调解法》,以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
与此同时,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将保障和改善民生贯彻到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每一个环节,以积极的态度维护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地的执行实现民愿。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进一步提出:妥善解决司法工作中涉及民生的热点问题。这些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经过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努力,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使社会管理和建设基本实现有法可依。
用法治建设推进社会建设和管理是时代的迫切要求。邓小平同志说:“最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所有制度中,法律制度最具明确性和国家强制性。通过法律明确社会建设的发展方向,形成社会建设的长效机制,从而使社会建设和管理不因领导人及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时代要求从法治层面为社会建设和管理提供坚实的保障。党的十七大强调,进一步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并提出要从发展教育、扩大就业、完善分配体制、建立社会保障机制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完善社会管理等方面入手。这种“以人为本”的社会建设,特别需要通过法治来强化社会权利的平等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我们在创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同时,要高度重视法治保障的重大意义。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依法行政
多年来,我国一直探索提高各级政府社会管理的依法行政水平,如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目前,我国各级政府行政基本纳入法治轨道。但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需要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才能真正提高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第一,推进立法,完善民生领域的法律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完善民生领域的法律体系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民生立法在近些年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一些重要法律还需要推进,如住房制度改革、遗产继承限制等都需要法律加以支撑;财税法律还不能满足初次分配要求;环境健康保护法律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缺陷和漏洞。这些都亟须从立法理念、立法制度到整个法律运行机制上进行调整。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应对经济、土地、收入分配、住房保障、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救济等民生领域已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辅之以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特别要关注收入分配、住房、教育、医疗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农村土地征占、城市房屋拆迁、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权益保护等问题。要及时制定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以使法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代表人民利益,充分发挥法律对于加强社会管理的基础保障作用。
第二,加强依法行政,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我们应尽快通过立法对政府权力进行依法设定,约束和监督政府行为。具体来说,就是要在法律层面明确机构的设置、职能的确定、内部机构的设定、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关系。还要加强财政立法,使财政转移支付的分配、使用,以及专款使用透明。其次,要加强政府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各级政府应按照《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要求,不断健全行政执法机制,以保证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将社会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律框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机制,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打造服务大平台,以最大限度地用法律来保证民生政策的落实和持续。
第三,坚持公正司法,切实维护权利保障民生。坚持公开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保障。为推动社会管理事业顺利进行,必须从国情出发,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对社会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涉及民生的矛盾和问题,司法机关不仅要公正判决而且要有效执行。同时,要完善社会矛盾的调解机制,加强人民、行政和司法调解联动来解决社会冲突。特别要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切实推动民生问题的法律解决。检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促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