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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7月05日 星期二

    社会保险法为民生作多项调整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7月05日 10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它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这部法律在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多项社会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调整,惠及民生。

        本报北京7月4日电(记者 冯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今天在介绍社会保险法有关情况时透露,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这部法律在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多项社会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调整,惠及民生。

        据了解,无论是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还是明确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转移接续,无论是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还是要求加强对百姓养老金的监管,这部民生法律关系广大百姓的切身利益,对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完善有着深远影响。

        比如,从工伤保险看,一是将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从制度上解除了广大职工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二是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三是设置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取消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等规定,大大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四是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到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还上调了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等,使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大幅度提高。《工伤保险条例》还调整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用人单位责任等,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功能、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此外,从养老保险看,新的法律体系明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从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试点覆盖面为60%,2012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一是明确了制度模式。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二是明确了制度覆盖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三是明确了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四是明确领取待遇条件和待遇水平。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年满60岁的,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财政支付,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为尽快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人社部确定三年内制定(修订)行政法规4项,部门规章21项,规范性文件21项,合计46项。截至目前,已经出台11项。国务院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6月7日,国务院根据社会保险法提出的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发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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