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年3月11日,日本发生里氏9.0级大地震并引发海啸,造成重大核泄漏事故,“防灾减灾”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5月12日是我国第三个“防灾减灾日”,刚刚过去的一周为防灾减灾宣传周,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关心如何应对突发性灾害、政府及社会如何开展应急救援等防灾减灾话题。今天,我们编发《日本核事故应急处置的警示》一文(国家社科基金《我国公共危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研究》项目),希望引起读者的思考,并期待更多人参与这一话题的讨论。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近海发生里氏9.0级地震,造成福岛第一核电站1—4号机组相继爆炸,大量放射性物质泄漏,此次核事故等级达到最高级7级,其事故后果和影响程度极为深重。
在这次核事故应急救援中,日本救援力量暴露出响应迟缓、部署混乱、处置不当等诸多问题,值得深入剖析和认真总结。目前,我国正处于核电加速发展时期,核电安全风险不容忽视。因此,应当吸取日本核事故应急的经验教训,整合我国公共危机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的骨干作用,确保核电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福岛核事故:响应迟缓 救援不当
地震之后,福岛第一核电站1、2、3号机组发生爆炸、堆芯出现部分熔化,4号机组乏燃料池起火,导致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造成严重核污染。针对这一突发事故,日本救援力量的应急处置存在响应迟缓、部署混乱、救援不当等问题。
冷却降温,杯水车薪。核电站发生爆炸和火灾后,日本救援力量未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果断措施,未能有效遏制火势蔓延和减少放射性物质泄漏。到达现场后,救援人员先后采取了以下应急措施:利用直升机和消防车向反应堆注入淡水和海水,实施冷却;利用直升机向反应堆和乏燃料池抛撒硼酸;利用一辆混凝土臂架泵车向反应堆灌注水和混凝土。但是,当发生超临界核安全事故后,反应堆功率超过设计功率十倍以上,只有采取消除核裂变反应的针对性措施,吸收和慢化中子,减小产热速率,才能有效地救援。显然,日本救援人员仅用水冷是无法有效遏制事故后果的。
救援不当,污染扩大。救援过程中的过量用水和不当用水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福岛核电站应急排放储存罐中的放射性水,以便收集救援产生的高放射性废水,但是这一措施无异于“饮鸩止渴”,加剧核污染。大量的高放射性废水和放射性核素通过地震裂缝和地沟,流入大海,加重了事故的二次污染。事故机房地道和坑道中发现的积水,辐射剂量率高达1000毫希弗/小时以上,更严重的是,海水污染所带来的恶劣影响范围广泛且无法消除。
安全疏散,缺乏预案。核泄漏事故发生后,没有科学预测污染范围,应急区划分不明确,缺乏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准备。安全疏散半径以福岛第一核电站为中心,半径从3公里逐步扩大到10、20和30公里,而且拒绝扩大到40公里,应急处置只考虑救援成本,没有顾及公众的健康安全。侥幸心理主导整个疏散过程,安全疏散措施不仅滞后,而且非常有限,表现为未能及时限制食品和饮用水,未能考虑烟羽强辐射的应隐蔽范围。应急救援过程中政府组织盲目,指挥混乱。
暴露的四大问题值得关注
日本核事故的辐射气体总量不仅超过了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而且大量放射性污染物排放到海域,其对环境的污染和后果的严重性可能超过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因此,此次日本核事故应急处置中暴露出的四大问题尤其值得认真关注——
一是隐瞒事实,信息不畅。事故发生后,东京电力公司出于利益考虑,存在缓报和瞒报现象,救援过程缺乏正确畅通的信息资源,延误了应急处置的最佳时机,阻碍了应急救援的有效展开,致使初期救援未能果断遏制事故后果。
二是应急准备不足,组织指挥混乱。此次救援缺乏应急预案,未能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科学地进行应急处置,未能有效组织公众进行安全隐蔽和疏散,致使数十万公众处于高放射性危害之中,由此带来的过量辐射的随机后果十分严重。
三是缺乏专业核电消防队伍,缺乏必要的应急救援和辐射防护装备。救援力量缺乏处置核事故的专业素质和技能训练,以致对事故情况研判不准,处置不当,最终导致局面失控、反应堆爆炸、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的严重后果。
四是“国策民营”的核电管理体制导致核电监管形同虚设。东京市政府作为东京电力公司股东,对核电企业缺乏有效监管。东京电力公司在此次核事故之前曾多次篡改事故记录,隐瞒安全隐患,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处于超期服役状态,安全性能难以保证。
对我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启示
核事故是后果严重、影响深远的公共危机事件,吸取此次日本核事故应急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当前公共危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加强公共危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的标准化建设。我国目前核电建设和管理标准不统一,分别采用法国、加拿大、美国、俄罗斯等国的安全技术标准,在运行管理方面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因此,应当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标准规范,实现安全技术和消防技术的标准化,尤其需要加强核电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核电消防安全事故与应急响应程序标准和核电消防装备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为核电安全和应急救援奠定制度基础。
加强公共危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的预案建设和应急处置能力演练。及时、正确、科学的应急救援是保证核电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消防部队是这道防线的构筑者和守卫者。在我国当前公共危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中,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核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制定各种救援力量联动的技战术预案。同时,通过场内外实战性协同演练加强核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训练,提高处置水平和救援能力,使核事故应急响应更具前瞻性和实效性。
加强公共危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的组织管理体制建设。统一完善的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是事故处置的重要保障,我国目前核电安全管理与应急组织管理体制不顺,存在部门分割、各自为政的问题,亟须理顺管理体制,畅通运行体制,建立统筹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多种救援力量的国家核应急体系,建立高效协调的合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力量体系的集约性,以最优合力投入到事故应急处置中。
加强公共危机应急救援力量保障体系建设。主要从宣传保障和装备保障两方面入手。首先,保证核事故应急的信息畅通和共享;其次,加强核事故应急的专业技术装备建设。核事故应急不仅需要专业救援力量,更需要技术先进的专业救援装备和重型核辐射防护装备,救援人员需要严密的个人防护装备,以此保障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应急处置效率和战斗力。
加强公共危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的专业队伍建设。我国当前核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由核安全部门、卫生部门、核电站专职消防队、解放军防化部队等负责,公安消防部队在接到抢险救援命令或接到报警后同时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但是核电站专职消防队在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或核泄漏事故时力量不足,而公安消防部队是第一增援队伍和城镇公共危机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是应急处置的专业力量。因此,应当加强核事故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尤其需要加强专业核电消防队伍建设,加强消防部队官兵的核电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加强核电消防专业人才的培养,切实提高消防部队的核应急能力。
我国目前处于核电加速发展时期,大力发展核电是我国能源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与此同时,我国核电安全隐患也亟须引起重视,应当充分认识到:核电消防安全同发展核电同样重要,核安全保护系统一旦失效,最关键的应急处置就是消防应急救援。因此,吸取日本福岛核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在我国公共危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中,应当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的骨干和突击作用,打造一支能在核泄漏等复杂情况下,出色完成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核电消防队伍,科学应急处置,保障核电安全,为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