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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26日 星期六

    团购妙在“三得利”

    作者:李思辉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26日 06版)

        团购是一种通过网络、手机等新兴媒介传递团购邀约,进而将众多消费者联合起来,以加大与商家的谈判能力,求得最优价格的消费模式。其最显著的特点在于通过消费总量的累计,实现消费者、商家及中介的“三得利”。

        对消费者而言,通过网络等媒介,获知团购信息,进而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参与相关项目的团购。再通过团购中介提供的团购券或手机短信,到指定商家消费。这样既能节省选择商品的时间,更能有效降低商品的价格。

        对商家而言,借助中介,能够有效的招揽顾客,实现直观可感的营销业绩,商家自然是求之不得。一般情况下,商家与网站等中介签订合作协议后,都能较好的履行义务。倘若不然,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渠道投诉,必然影响到商家的信誉,影响到往后的生意。而团购中介,往往也会参与调查维权,为消费者讨回说法。

        对中介而言,一手托两家,既为消费者找到了低价的商家,更为商家找到了大批的客户,自己也获得了切切实实的利益。目前,常规的做法是,中介与商家砍好价,签订相关协议,再通过网络等媒体发布团购邀约,以低价吸引消费者参与,最终引导消费者到指定商家实现消费。而消费的部分金额,或者事先以订金的形式,或者事后以返利的形式成为中介的佣金,实现团购中介的“得利”。当然,现在也有不少团购中介,要求消费者事先将全部费用通过网银汇给自己,再拿出其中一部分给商家,这与前面两者没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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