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前往河南督导调查的农业部畜牧业司一位负责人表示,全国每年出栏生猪6亿头,面对如此大的数量,“只要是抽检自然会有漏洞”,而“瘦肉精”事件的发生,正是暴露出了整个监管链条上存在的缺陷。
实事求是地说,只要是抽检,就难免会存在“漏网之鱼”,但如果在抽检过程中监管人员能够认真负责,相关规定能够真正落实到位,抽检还是可以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此次河南孟州等地之所以出现“瘦肉精”事件,其过错并不在于抽检制度本身,而是相关监管人员不作为与腐败所致。据媒体报道,在河南相关动检站,监管人员收取费用后就随意发放合格证明,相关“瘦肉精”检查完全是走过场。在这种情形下,不是抽检制度而是相关监管人员的失责,才是有毒猪肉逃过检查并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罪魁祸首。
据介绍,当前养殖、屠宰、流通、药品销售以及案件侦破等多个部门,都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瘦肉精”监管。这么多部门加入到“瘦肉精”监管行列当中,只要能够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尽职尽责,是可以有效防范有毒猪肉进入市场的。但是媒体调查发现,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并不令人满意。比如,在此次“瘦肉精”事件中,南京动物卫生监督所一位工作人员称,他们的职责范围就是检寄生虫病、传染病,屠宰场“瘦肉精”的监管不归农业部门负责,应由商务部门主要负责;南京市商务局相关工作人员则表示,日常的“瘦肉精”检测目前是农业部门主管,农业部门发现问题后他们再来进行协调、指导。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当前“瘦肉精”检测存在严重的部门扯皮现象,而这种扯皮导致的纰漏,显然是不能称作制度缺陷或漏洞的。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出现包括“瘦肉精”在内的食品安全事件之后,有关方面总是强调监管制度存在缺陷与漏洞,这似乎成了一个习惯说法。但是像此次河南孟州、江苏南京等地出现的“瘦肉精”事件,完全是相关监管人员失职渎职以及部门之间相互扯皮造成的,而与相关制度并无多大关系。所以,如果有关方面一味将事故发生原因归之于制度因素,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并且有开脱责任的嫌疑。而像这样的处事态度,显然也不利于相关地方和部门更好地改进工作,杜绝类似食品安全事件的再次发生。
开展包括“瘦肉精”检测在内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确实应当不断完善与健全监管制度,但若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再健全、再完善的监管制度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部分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与腐败,才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最大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