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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15日 星期二

    把纸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代表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15日 09版)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做客光明网,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话题与网友进行交流,分享自己参与法治建设的心得和体会。

        记者:作为著名的民法学家,你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商法居于什么地位?

        王利明:我觉得民法商法居于基础性的位置。首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就是民商法。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过,交易过程最核心的元素,一个是合同,一个是所有权。这就是要求在民法上建立物权制度和合同制度。市场就是由无数的交易构成的,所以我们要在法律上把交易最核心的要素规范出来,确立基本规则,这就是合同法、物权法等民商事法律的制度。这些制度构建了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框架。

        第二,民商法又是组织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通常我们说,民法就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规则,比如邻里之间发生的争议,有一些通过道德可以解决,但是大量的需要通过民法的规则来解决。在这个意义上,民法又是组织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

        第三,我们说民商法有基础性,还因为民商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我了解,现在法院民事案件在整个案件里占了将近86%,比重非常高。这些民事案件,法官要援引的规则主要来自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等。这也说明民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里面处于基础性的位置。

        记者: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事立法取得了怎样的成绩?

        王利明:可以说,我们的民商事立法用短短30多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一些国家几百年才走过的立法道路。30多年来,我们颁布了许多重要的基础性的民商事法律,比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等等。正如我刚才讲到,我们已经构建了市场经济基本的法律框架。

        同时,30多年来,我们也构建了一个私权保护的体系。什么是法治?法治其实可以用八个字概括: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我理解,保障私权可能要放在前面,私权保障是整个社会法治的基础,私权保护充分了,对公权力的行使,公权力的规范才能起到前提和基础性的作用。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通过一系列重要法律的颁布,不仅详细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权利,而且对这个权利的保护方式、方法和规则也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比如,1986年的民法通则,专门设计了一章规定了民事权利,第一次规定了人身权,包括人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这些权利。我们不能小看民法通则规定的这几条,这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是我们国家人权保障事业一个重大的成就。

        记者:吴邦国委员长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你认为,法律体系形成后,应该如何进一步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提高法治文明水平,让法治真正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王利明:我非常同意这个看法,我也觉得吴邦国委员长这句话讲得非常重要。我们说法律制定出来以后还停留在书本上,如何使这个书本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关键在适用。我们这些年在法律适用方面,无论是司法,还是行政执法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我想这么概括我们现在的法治建设情况,就是立法成就巨大,执行任重道远。

        我刚才讲了,法律写出来不是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更重要的是把它转化为具体的行动。这就是我们法学家常讲的一句话,如何从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这是我们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应该重点关注、着力解决的问题。(本报记者 殷 泓 王逸吟)(更多内容请登陆www.neamco.com,访问光明网“视频访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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