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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07日 星期一

    法律体系史话④

    亲历民法通则的制定

    作者:王利明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07日 10版)

        民法通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也是一部全面确认公民法人基本权利、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在民法通则草案起草过程中,我曾协助新中国民法学的开创者佟柔老师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参与佟老师主持的多次讨论活动。对民法通则从制定到通过的点点滴滴,我至今记忆犹新。

        新中国成立以后,立法机构曾起草了四部民法典草案。改革开放以后鉴于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民事审判的经验尚有待于进一步总结,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并不成熟。因此立法机关决定在民法典草案第四稿的基础上,根据“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原则,首先制定民法通则。从1985年7月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部分民法专家、教授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员组建了民法通则起草小组,并邀请佟柔等四位教授参与,作为由彭真委员长提议成立的民法通则起草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同年11月,民法通则草案初次提交审议。12月4日,在北京,全国人大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共同召开了著名的全国民法通则草案座谈会。会上,彭真委员长作了重要讲话,表明国家立法机关完全接受、采纳了民法学界的主张,明确肯定了民法的基本法地位。

        此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于1985年12月召集众多的专家、学者针对民法通则草案进行反复讨论,并完成了民法通则的修改稿。最终的修改稿经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第十五次两次会议审议,最后提交1986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民法通则共分九章156条,构建了民法的基本内容和体系,科学区分了民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其关于各项民事权利的列举,奠定了未来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和体系结构。

        民法通则既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完善化、系统化阶段,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本栏目由本报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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