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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05日 星期六

    浅忆新中国刑法的制定与发展

    作者:高铭暄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05日 07版)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早在1950年,我国刑法的起草准备工作就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开始进行了。到1954年9月止,已写出了两个稿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但由于处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此时颁布系统完备的刑法的条件还不成熟。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通过了宪法和几个组织法,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对刑法的起草工作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5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建班子,正式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起草工作。到1956年11月,写出了十三稿;到1957年6月28日,写出了二十二稿;到1963年10月9日,写出了三十三稿。但因“四清”运动和“文革”的冲击,稿子被束之高阁,在文件箱里整整沉睡了十五个年头。

        粉碎“四人帮”后,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特别是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民主和法制问题的谈话以及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重启刑法的制定颁布工作奠定了基础。当时,在三十三稿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和问题,并在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先后写了五个稿子。其中第四个稿子获得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又在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审议,修改以后提交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进行审议,并做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最终于1979年7月1日获得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公布。这就是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

        受当时历史条件和立法经验的局限,1979年刑法制定得较为粗放、原则,不论在体系结构、规范内容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还存在缺陷,逐渐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于是,立法机关陆陆续续地以通过单行刑法以及附属刑法的方式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刑法典的修订列入立法规划,经过数年的努力,几易其稿,于1996年12月将刑法修订草案提交审议,1997年3月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1997年刑法施行后,确立了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补充的主要方式,其优点是不打乱法典的体系和法条次序,利于保持统一和完整,利于司法操作和运作,便于公民学习和遵守,同时也解决了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的关系问题。到今年2月25日为止,我国已经通过了八个刑法修正案。

        回顾刑法制定的历程,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制定走过了一段不平坦的道路。我们一定要珍惜刑法这个法律武器,爱护它,善于掌握和运用它。这样,我们才能维护秩序、保障人权,在同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栏目由本报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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