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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2月19日 星期六

    新疆41家区级文明单位被摘牌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2月19日 01版)

        本报乌鲁木齐2月18日电(记者王瑟)由于单位出现生产经营严重亏损、业务工作滞后、个别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创建工作严重滑坡、群众满意度低等问题,新疆乌鲁木齐市房产局、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新疆41家单位的自治区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被撤销,收回牌匾,停发精神文明建设奖金。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办主任杨胜江介绍,近年来,在新疆涌现了一批创建意识强、工作扎实、成绩突出、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先进单位,但也有少数单位在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后,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与荣誉称号不符的现象,损害了自治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为此,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作出了上述决定。

        自治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工作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干部群众文明素质较高,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先进单位。今后,自治区文明办将加强动态管理,确保自治区文明单位创建质量,打破荣誉“终身制”。对每年届满的自治区文明单位实行名额分配制,引入退出机制,10%的单位实行末位退出。末位退出的单位可参加翌年届满单位的评选,如再评不上,将按新申报单位重新争创自治区文明单位。在届期内的文明单位,自治区文明办将随时进行抽检,其抽检结果将作为3年届满测评复验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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