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1年02月19日 星期六

    最高法:

    亲属为律师的法官任职须回避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2月19日 02版)

        本报北京2月18日电(记者王逸吟、任生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建立法官任职回避制度。

        《规定》要求: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补充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时,也不得将具备上述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拟任人选。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此项制度是为了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的关切,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直接冲突,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廉洁。在制定此项制度的过程中,最高法院曾总结借鉴了上海、重庆、江苏、北京等地法院探索建立类似制度的成功经验,并在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级法院广泛征求了意见。

        《规定》还明确了违反任职回避制度的惩戒措施: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程序免去其领导职务或将其调离现有岗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隐瞒其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弄虚作假规避任职回避以及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应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法院领导干部或法官的配偶子女表面上不再在所限地域内从事律师职业,而暗地里仍在所限地域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该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或将该法官调离现有岗位,该领导干部或法官对其配偶子女的行为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光明日报
    中华读书报
    文摘报
    出版社
    考试
    博览群书
    书摘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