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性是作为法律活动载体的法律语言最重要的特征。然而,在立法司法等领域中,模糊词语的运用比比皆是。那么,模糊法律用语是如何产生的?它在立法司法领域又具有怎样的积极意义呢?
模糊法律用语形成的原因
模糊法律用语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表现形式也极为复杂,总的来说分为四个方面:
第一,事物认识的不确定性。世界上的事物比用于表现和描绘它们的词汇要丰富得多,无论人的认识如何深化,模糊性是永远存在的。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据此为人们设定行为方案,其所制定的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缺漏和盲区,这就是涵盖不全性。因此,立法者需要借助语言的模糊性来扩大法律涵盖的社会层面,以保持法律法规的稳定性。
第二,法律语言本身特点的规约。语言的模糊性是造成法律语言模糊性的主要因素。首先,许多法律术语缺乏具体的“语词对象”。法律语言中存在许多词,它们所指对象模糊,我们找不出它们与客观事物的一对一的、直接而明确的联系。如法律术语的精神错乱、公正、自由、道德、权力等等,是非常抽象的,而要对这些抽象术语进行定义,必须借助于其他模糊概念。其次,法律语言中存在不少概念定义不统一的术语,这也导致了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第三,立法原则的要求。法律条文的有限性和人类社会行为的多样性迫使立法者用概括的语言去包罗具体的行为,概括性有助于增强包容性,但同时也增强了模糊性。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准予夫妻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但“感情破裂”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很难给出一个精确的定义,只能用概括性的词语。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千差万别,无穷无尽。有的无法量化,有的无法用确切的语言表达。面对这些现象,要在进行抽象、概括、归纳、判断、推理的基础上制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条文就必须借助概括性强的模糊语言。
第四,民族、文化、政治、地理等的差异。不同的民族在漫长的法律实践中,各自形成了一套概念体系,并在语言中固定下来。就个人间的文化差异而言,人们相互之间得以交流,依赖于他们不同理解区的交叉,而文化背景中所形成的理解区的交际过程中产生的交叉总有一定的局限,这种局限在语言上会表现为模糊性。
模糊法律用语的积极意义
汉语是一种宽式语言,模糊语言在汉语中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功能。在法律实践中,模糊性法律语言往往被法律人用来弥补法律语言所表述内容上的欠缺,甚至能够用于克服法律语言的局限性。虽然语言词汇中的模糊性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造成语言表达上的障碍,但是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有意识地采用模糊方法,使得法律语言因此而显得更加周到和全面。具体来看,法律语言模糊性具有如下的积极功能:
第一,使得法律与现实生活的发展更易达到一种契合,同时有助于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时候能够从这种模糊性中寻求到有效维护法律运行、促进立法目的实现的途径。此时,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就成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最终维护法律权威性的重要保障。
第二,模糊语言能有效弥补人类语言表现力不足的缺陷,留给人们一个可供把握的空间,令表义更加严密周全。如由于合同本身某些条款的不确定性,在合同里为了准确表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使合同条款严密,常常使用模糊的语言,它们和其他各种附加语、修饰语、说明语一起运用,使所表达的内容具有较强的严密性、准确性和逻辑性,防止漏洞的产生。商业交易中状况纷繁复杂,在合同文书中使用精确词汇的同时采用一定的模糊语,互相补充,使之灵活有效。另外,在法庭辩论中的控辩双方律师或合议庭中的法官出于对他人的尊重及体现自身的修养, 也常使用委婉语或模糊用语以表述自己的不同意见。法庭辩论中往往情形复杂多变,模糊语和其他精确词汇一起使用,形成一个更加完整的表述,可达到辩论语言严谨准确,甚至滴水不漏的效果。
第三,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到法律本身对人的尊重和关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法院在审理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时,一律不予公开。推而广之,一切悖于法律而有损国家利益、他人人格尊严的语言,都必须在法律语言中加以禁绝。若非交代不可,要应用模糊语言进行处理。如在涉及强奸、猥亵、侮辱、诽谤等行为的刑事或民事案件中,必然要涉及到当事人隐私或其他有关社会风俗的内容。对这部分内容进行精细的描写,必然有悖于社会公德和风尚,是对受害人感情的再一次刺激和对其隐私权的严重侵犯。这时,模糊语言的使用就可以避免这种严重后果的出现,以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第四,使执法者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语言的有限性和模糊性使得几乎没有一部法律是完全明白准确的,而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恰恰使其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这种开放性使法官在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时能够在保持法律自身稳定性的前提下,通过补充模糊语言的内涵,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内容和新价值吸收到法律中来,法律因此而发展着,法律的变与不变这个两难命题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均衡。这些模糊词语的运用使执法者有机会发挥自身聪明才智,让良知原则与“公平、公正”原则相结合,创造性地发展判例法,以弥补成文法的局限,不断完善法律制度。
第五,有利于提高语言表达效率。大家都知道语言符号有局限性,其传达的信息和符号所寓指的对象之间永远不可能达成完全同一的关系。模糊语言能有效弥补人类语言表现力不足的缺陷,留给人们一个可供把握的空间。如一则案件第一现场的侦察笔录写道:“受害人,男,短发,20岁左右,头部被锐器击伤……”其中“左右”、“锐器”是模糊性词语,人们可以运用模糊性思维来进行正确的分析、认识、判断。反之,假如硬要用精确词汇进行描述,例如把“短发”改为“发长4厘米”,把“20岁左右”改为“20岁零8个月”等,反而让人觉得不可思议,达不到预期效果。
综上,在众多造成模糊法律用语的原因中,作为语言本身的模糊性是法律语言模糊的根本原因,并且也是最为主要的原因。法律语言应遵循法理精神,充分发挥模糊法律语言的积极作用,保持法律语言中适量的模糊与准确,使之达到辩证统一的关系。如此,不仅能实现公正司法,更可以减少审判中引起的争议,使法律有效地为民众服务。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