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庄严的时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郑重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在日前召开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
座谈会上,立法者和专家学者畅所欲言,一致认为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完善这个法律体系是更为长期、更为艰巨的任务。本报今日摘登部分精彩发言,以回顾成就,并展望明天。
——编者
李适时:让法律成为发展进步的助推器
回顾法律体系形成的历程,我们深切体会到,这个法律体系产生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实现民族复兴、国家富强而进行的伟大实践,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客观规律。这个法律体系,集中了全党全国人民的智慧,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法制保障。
回顾这一历程,我们深切体会到,这个法律体系来之不易,而不断完善这个法律体系将是更为长期、更为艰巨的任务。具体立法工作中,要创新思维,树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立法理念。
一是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人比天高,法比天大”,我们要常怀敬畏之心,始终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从民意中汲取立法的动力和营养,保障人民各项权益,切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是树立与时俱进的立法理念。立法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把握发展需求,通过法律修改、立法解释、法律编纂等多种方式,及时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补充完善,努力使法律制度适应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
三是树立质量第一的立法理念。要及时调整立法工作思路,确定立法项目,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使法律更具现实针对性;在法律规范设计上,要力求明确、具体,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模式和体例上,不求大而全,需要几条就规定几条,重在管用,重在实施。
四是树立重在引导的立法理念。在强调用法律手段推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鼓励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建设“两型”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新的历史任务面前,要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法律规范的功能,使法律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助推器。
许崇德:坚持发挥宪法的统帅作用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宪法从来发挥着统帅作用。我国的法律,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等各个方面的法律都是以宪法为依据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将来还要继续使这个体系日臻完善,仍然要坚持以宪法为立法依据。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未来的发展,都离不开宪法发挥其必要的统帅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之所以需要由宪法起统帅作用,我想从以下三点加以说明。
一、宪法和法律都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它们在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法律化的时候,党的那些最根本、最重要的主张以及人民最根本、最重要的意志,就制定为宪法,并赋予宪法以根本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宪法是统帅,但不是法律大全。宪法仅仅规定社会经济制度和国家政治制度等的根本原则。这些原则需要其他一般的法律加以落实,有的甚至是宪法本身明文规定要求制定相应的法律的。这同时也表明,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统帅作用与统帅地位是必然的和显然的。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内容极其丰富,涉及面非常广泛,但是千条万条,既然形成了体系,它就不能不是一个层次分明、结构清晰的整体。按照现行宪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最基本的要义是统一于宪法,服从于宪法的尊严,也只有在宪法的基础上,才能保障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
为进一步发挥宪法的统帅作用,立法者应认真学习,更好地掌握宪法的基本精神,并将其贯彻到立法工作中去。我国的立法从来坚持专门机关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路线,从一定意义上说,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都是立法者。全体立法者上下一心,学好宪法,用好宪法,把宪法的基本精神贯彻到立法全过程中去,就一定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发展、更加完善。
周坚卫:地方立法的“变”与“不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地方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们认为,在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地方立法需要把握“五个不变”,推进“五个转变”。
五个“不变”是:在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变,坚持党的领导、体现人民意志的政治方向不变,服务科学发展和地方改革开放的中心任务不变,维护法制统一和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基本原则不变,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根本途径不变。
五个“转变”是:一是从侧重经济立法向经济社会立法并重转变。地方立法服从并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要注意做到社会立法与经济立法的平衡协调,适应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二是从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变。地方立法的重点要从管理型转向服务型,从授权型转向控权型,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加强对权利的保障和救济。三是从数量速度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转变。要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事关经济社会全局的优先,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优先,地方特色鲜明的优先,亟待修改完善的优先,严格控制年度立法项目,突出重点,集中资源,提高立法质量效益。四是从粗放型立法向精细化立法转变。强化“精品”意识,走精细化立法之路,是完善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要把规划计划、调研起草、焦点协调、审议修改、立法解释、备案审查、立法技术、后评估等工作做得更深、更细,完善立法质量控制体系,保证立法更好地反映民意、体现民心,维护民利。五是从注重立新法向法的系统化转变。在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必须把法规创制与完善的关系处理得更好,把法的配套、解释、编纂、清理等系统化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协调性、适应性。
本组稿件均为本报记者殷泓、王逸吟整理
照片均为光明网记者郭冠东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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