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总理在去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使我国人民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尊严问题的提出,是我们党和政府在更深的层次上对以人为本要义的新诠释,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
尊严是一个重要的伦理学范畴,指个人或集体对自身的社会价值和道德价值的自我意识,是在社会生活中个人或集体庄重而威严、独立而不可侵犯的地位和形象。尊严是道德人格的重要内涵。道德人格指一个人做人的尊严、价值和品格的总和。尊严所表征的首先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规定性,每个人不论其人种的差别和文明的程度,也不论其职位的高低、财富的多寡、相貌的美丑和健康状况的好坏,都是平等的,都应当在社会中享有做人的权利,履行做人的义务,以显示人之所以为人的社会规定性。在广义的意义上,道德人格就是指人的尊严,人的尊严也就是人的人格的尊严。
同时,尊严也是构成个人或集体的价值和品格的基础。没有尊严,就无所谓人的价值。如果说尊严是对道德人格的广义诠释,那么人的价值与品格,则是对道德人格的狭义诠释,指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的特殊的规定性与差异性。这种特殊性的规定性和差异性由一个人比较稳定的精神结构和由此决定的比较稳定的行为倾向和生活态度构成。人们正是根据人的这种比较稳定的行为倾向和生活态度来确定和判断他的道德人格的。道德人格的广义和狭义这两层含义是辩证统一的,这种统一标示着“人的社会特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7页),它表明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人格,就必须处理好人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共同性和差异性的辩证关系。不把人当人,自然是对人的尊严的践踏;不尊重人的个性,同样也不可能有对人的尊严、人格的真正尊重。因此,在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上也有一个尊重差别、包容多样的问题。
尊严和荣誉紧密相关。荣誉指社会或个人以某种赞赏性的社会形式或心理形式对人们履行一定社会责任及其相应行为的道德价值所表达的肯定性态度与褒奖。荣誉包含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社会的价值认定,在一定社会里,人们履行了某种社会义务,对社会作出一定的贡献,社会对其行为的道德价值给予肯定性的确认和赞赏性的评价,如赞扬、奖励、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等。在这个意义上,荣誉表现为评价人们履行社会义务的一种社会道德价值的尺度。个体的心理感受,这是指个体以自尊、自爱等自觉的心理形式,对自身出于责任感的某种行为所表达的欣慰态度和尊严感。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荣誉是体现个体行为选择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荣誉作为社会的价值认定和个体自我肯定的心理感受的统一,其统一的道德基础和心理机制就是人的尊严感。可见,尊严是把客观的社会价值认定转化为主体的道德意识,从而发挥其道德功能的重要杠杆。事实上,荣誉是主体对尊严的积极追求和升华,而尊严则是主体追求荣誉的内在机制和精神动力。荣誉使主体摆脱了对尊严的消极自在的态度,获得一种实践性的现实品格,成为一种积极自为的精神品质;尊严只有上升为对荣誉的追求才是积极的、坚实的,才能超越其主观性,实现客观的社会的价值认定和主观的主体自我肯定的心理感受的统一。这就是为什么日常生活中人们总是把荣誉和尊严并提,以表征对道德人格的维护。
可以看出,尊严和荣誉的内在关联性和不可分割性,是由于两者都关涉到如何认识和对待权利与义务、自身利益与社会责任的关系问题。无论是尊严还是荣誉,都是以对权利与义务、自身利益和社会责任的正确把握和积极追求为前提和基础的。因此,尊严是同自轻自贱、自怨自爱的自卑意识和自负自傲、自尊自大的虚荣心相对立的。无论是自卑自贱还是自尊自大,都是以割裂权利与义务、自身利益和社会责任的辩证关系为特征的,都是对尊严和荣誉的背离。
二
自从人类社会形成以来,人就有了对自身尊严的追求和理想,这种追求和理想根源于人的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根源于人类对自身的价值和对自己的家庭、民族、国家的道德情感与社会责任的体验与认同。这种追求和理想我们可以从原始人对勤劳、勇敢、荣誉的推崇和血族复仇的习俗中看到它最初的萌芽。“宁可站着死,不能跪着生”,“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士可杀不可辱”等,讴歌了人们维护自己做人的尊严、尊重他人人格的可歌可泣的实践。
正因为如此,在中外伦理思想发展史上,尊严问题也一直受到伦理学家的高度重视,并提高到人性的高度来认识与探讨。尽管中西方的历史背景不同,文化传统各异,对于人的尊严问题探讨的深度与广度也存在着差别与歧义,但思想家们都肯定人的尊严的极端重要性,并围绕人的尊严的价值内涵进行了长期深入理论探讨。
第一,生存权利的神圣性。作为一种特殊的生命伦理形态的中国儒家就强调“生”是“天之大德”,把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和权利定义为“人之大伦”。尽管儒家由此出发所阐发的人本思想最终走向了封建专制主义歧路,但即使是在充满禁欲主义色彩的宋明理学那里,仍然把人的生存权利纳入了至高无上的“天理”的范畴。在西方,人的生存权利则被提到“天赋人权”的高度,强调其这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被剥夺的权利。启蒙思想家正是以“人权”来对抗中世纪基督教的“神权”,因而开启了西方近代文明的新时代。马克思主义强调人的存在与生存,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第一个基本前提,认为人的存在就是人的最高价值,并把自己为之奋斗的最高价值目标指向建立一个个人自由全面发展能够成为他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的社会。
第二,主体意志的自主性。意志的独立、自主、自由也是人的尊严与人格赖以维护的必要条件和真正的标志。康德曾经指出自由意志是理性者不依赖于感性世界的自主自决。黑格尔说:“道德意志是他人所不能过问的”(《法哲学原理》,第111页)。“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志”也强调了作为人的尊严和人格基本内涵的意志自主性的特征。
第,主体自我的同一性。这是指人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中始终保持其人格尊严的内在品格在本质方面或基本方面的一致性。它具体体现在:首先,主体自我对其社会本质的自觉保持。这就是说,人格主体能够意识到自己同社会的本质联系,意识到对社会、他人不可推诿的责任,并把自觉地履行这种责任看作是自己的使命。其次,主体自我心理上的认同。这是指人格主体在与环境的复杂联系中,对自己所构建的“理想自我”的自我认可和自我肯定,因而“他们自始至终就完完全全是他所愿望和要实现的那种人物。”(黑格尔《美学》第3卷[下],第309页)再次,主体自我表现上的自觉调控。这是说,人格主体虽然会由于社会实践的多样性和变化性,必然要充当各种不同的社会角色并践行各种角色相应的职责要求和行为模式,但他不会因此而摇摆不定,反而能把握住各种丰富的表现,使其服从自己的意志和自己,从而保证其自我的相对稳定性。
第四,主体人格的完整性。这是指构成人格主体的各种因素、成分的有机性、全面性和不可分割性。人格主体的完整性,从其内容和形式上看,它是社会和个人的相互影响的独特反映,是个人的社会性和个体性的统一;从其价值意义上看,它是内在的人格价值和外在的社会价值、意识和行为的内在关联与统一。所以,它具体表现着人的社会性与个体性、内与外、知与行在人格主体上的一致和统一。
三
构成人格尊严的上述基本内涵,无论是关涉主观的因素还是客观的因素,应该说都是历史的、具体的,尊严本质上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同社会的解放与人的解放紧密相联的,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社会其实际状况与实现程度是不同的。尽管追求和维护人格尊严一直是人类的不懈的理想,但剥削制度下这种理想追求都在事实上遭到压抑与扭曲。在封建社会,等级特权使得统治者对人格尊严的要求总是以压抑和剥夺被统治者的人格尊严为其存在与发展的条件,而统治者自身的人格尊严则被特权、自大与虚荣所扭曲。在资本主义社会,尽管人格尊严在形式上被抬到无上的高度,成为一个响亮的社会口号,但在现实中,资本的特权,物欲的支配都使得人格尊严几乎成了商品、金钱的代名词。在当代西方社会,尽管物质文明已经高度的发展,人却越来越被功能化,所谓“价值颠覆”、“意义迷茫”、“道德危机”和精神家园的失落,使人的尊严与价值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实践表明,人类对尊严和人格的追求与维护是在与蔑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人格的思想与行为的斗争中曲折地向前发展的。如果说追求和维护人的尊严与人格曾经是推动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内容,那么今天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类必须直面新的问题与挑战,继续高举维护人的尊严与人格的伟大旗帜。
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与人格,乃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群众成了国家的主人和自己命运的主宰者,人的尊严与人格的道德涵义全面而充分地凸现出来,获得了全新的意义和广阔的实践道路。人的尊重和维护尊严的道德情感与意识,来自维护祖国、人民与个人的人格尊严的责任感和自尊心。人们只要参与为人民谋福利的伟大事业,树立高尚的理想信念,追求真理,投身到建设祖国的伟大事业中去,就能获得与实现个人的尊严,得到社会与他人的尊重与赞许。由尊严引发的公民的自尊、自信、自强等道德情感与品质也会激发出建设祖国的强大动力,从而使国家昌盛、民族繁荣,赢得国家与民族的尊严。实践表明,在人格尊严的问题上,要正确认识与处理权利与义务、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既要维护个人的尊严,又要维护国家民族的尊严。因此,我们说“有尊严的生活”,应该如实地理解为是个人的尊严和国家、民族的尊严的统一。这是一个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完善民主制度、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历史过程。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
链接
名人论尊严
一个人的尊严并非在获得荣誉时,而在于本身真正值得这荣誉。
——亚里士多德
人受到震动有种种不同:有的是在脊椎骨上,有的是在神经上,有的是在道德感受上,而最强烈的、最持久的则是在个人尊严上。
——约翰·高尔斯华馁
自尊,迄今为止一直是少数人所必备的一种德性。凡是在权力不平等的地方,它都不可能在服从于其他人统治的那些人的身上找到。
——罗素
自尊自爱,作为一种力求完善的动力,却是一切伟大事业的渊源。
——屠格涅夫
我们可以把我们的财物、生命转借给我们的朋友,以满足他们的需求,但是,转让尊严之名,把自己的荣誉安在他人头上,这却是罕见的。
——蒙田